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城规划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民组及各经营户:
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现将《绛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绛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绛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第五条:住建部门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住建部门负责建成区内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收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天、月、季或年定期进行收取。各缴费单位可以与住建部门签订缴费清运协议。
为方便用户缴费,提高收费率,住建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社区居民管理中心、村委会或其它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垃圾产生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八条:对于破产企业,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第九条:住建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