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住建部门应向发改(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执收证,同时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住建部门必须严格票证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票据,是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凭证,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避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收费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住建部门或上级机关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住建部门下达《催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逾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建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