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种室外摆摊设点、户外活动等,由经营者或组织者负责;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由建设单位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区域,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涉及跨区争议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
第八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保证责任区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作业标准。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所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其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种类、投放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等垃圾投放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办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等事项的申报,统一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
第十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袋装密闭投放。城市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垃圾桶须使用专用垃圾袋,由各自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在所公布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和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责任单位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符合环境卫生资信等级要求的清扫保洁企业完成,不得委托个人承包。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清扫保洁企业应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垃圾、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到的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或储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