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制定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二十条 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各地应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建设、环卫、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环卫、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