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超市)、商店、理发(美容)、照相、汽车销售等经营和服务性行业,车站、停车场、修理场、影剧院(场、厅)、加油站、诊所、废品收购站、浴室等,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户每月9元征收。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3元/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 25元/平方米征收。
(2)餐饮、酒吧等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餐饮业部分,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8元征收。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0.6元/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和操作间面积)。
(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部分,按每月6元/床征收(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4)舞厅、歌厅、游戏室、保龄球馆、健身房等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户)。
(5)专业市场(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按每月0.2元/平方米征收,由主办单位交纳。
(6)各类临时摊点,按每日0.5元征收。
(7)经营性装饰、装修按装潢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居住、办公的装饰、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征收。
(三)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需清淘,每蹲位按每月20元,化粪池清淘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第九条 对享受半价水费的城市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可分别委托财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第十一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自来水缴费计费周期为2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用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一表一户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2吨,用户在缴费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元。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在交水费时每户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元。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以其享受半价水费为依据,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住户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行收取。环卫部门从公共服务费中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垃圾的处置等后续费用支出。
物业管理小区住户由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从公共服务费中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住户垃圾处理费的住户名单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要到区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或者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征收、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不得超过应征本金额度)。对逾期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