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南京市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市城管局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统计核实各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和核拨,牵头组织对生态补偿费支出的检查;受偿区负责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
(2)明确补偿标准: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区,需缴纳生活垃圾环境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50元/吨。
(3)明确结算程序: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市城管局将上一季度各区进入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及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函告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各区应在收到市城管局函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生态补偿费。如不能按时缴纳,市财政局将通过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4)明确使用用途:生态补偿费专项用于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补偿和协调,生态环保宣传和管理,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5)明确设施范围: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是指江南、江北环保产业园;城南、江北垃圾转运站;市级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
5、各区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市城管局牵头征询了各区的反馈意见。在各区反馈意见中,有的区提出,垃圾处理场处置相关费用由市级承担,因此区级不应该再负担垃圾中转和处置生态补偿费用;有的区提出,环境补偿征收标准“一步到位”提到至50元/吨,区财政的压力较大;有的区县提出,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总量不应由区属地承担,尤其是军事机关有其独立的运行体系,其环境生态补偿应由垃圾产生单位自行缴纳或市相关部门按照其产生的垃圾量直接收取。
我们研究认为,尽管这些意见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本政策方案的针对性是标的十分明确。上述问题,市、区两级可从其他方面入手,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之后加以解决。
五、国内外其他地区的做法
国内外不少地区,对生活垃圾处置这类的公益性项目,考虑到给所在区域及周边居民带来“负外部性”而进行补偿或回馈。
北京市对生活垃圾跨区处置收取经济补偿费。自2012年起,北京市垃圾产生区向处置区支付的经济补偿费标准从每吨100元提高至150元(支付垃圾转运站所在的区县15元,支付处置设施所在区县135元)。该经济补偿费,用于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不向设施周边居民发放现金补偿。上述政策出台后效果很好,各区县纷纷主动自建垃圾处置设施。
我国台湾地区,位于焚烧厂服务区内的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缴纳回馈金(1吨垃圾缴纳最高不超过200元新台币),再由县政府拨交焚烧厂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使用,限定用于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提高教育文化水平、改善医疗保健条件、兴建与管理维护公共设施、补偿部分水费、电费等事项,并实行计划管理。如发生大规模居民陈情反对设施建设运营现象,则收回已拨付的回馈金。政策实施后,设施周边居民感到实惠,不再反对设施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