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财政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固形物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固形物,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性质相似的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事权分工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区域范围及终端处理设施位置,各区餐厨垃圾收运财政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盐田区、光明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70元/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80元/吨,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90元/吨。
餐厨垃圾处理财政补贴参照统一标准110元/吨执行,待处理设施稳定投产1年后再行评估核定处理财政补贴标准。
建立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第六条 餐厨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计量和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企业)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渡期或者因处理设施检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处理的餐厨垃圾,由市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合理、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利用我市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调运处理。对无法调运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调运至其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其收运财政补贴参照调出区相应标准支付,处理财政补贴参照调入区相应标准支付;餐厨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收运财政补贴按照相应标准的80%执行,对其处理,不予财政补贴。
第二章 收运处理计量管理
第七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