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磅计量系统应当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并应当至少每年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校验1次。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餐厨垃圾收运量取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第九条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的计算采取反向逆推法和进场地磅计量的方式进行,并按就低原则进行确定。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工业毛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反向逆推数据和进场地磅计量数据按就低原则取值作为废弃食用油脂申报财政补贴的结算依据。
废弃食用油脂经提炼处理后产生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第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化产品台账,并定期报送区城管部门。
收运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明细表,产生单位定期盖章确认的收运台账,电子过磅单,收运车辆行驶记录。
处理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系统运行主要关键参数、物料流向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明细表。
污染物排放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保部门或者区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特许经营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次数、采样记录等)。
资源化产品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源化产品种类、数量及产品销售单据,工业毛油等产品买受方资质证明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管工作,确保收运、处理质量。
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各个环节,包括收运数量与质量,处理技术工艺安全、环保和合法性,处理设施运行质量,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资源化产品销售去向等。
市城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区城管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
区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进行监管的功能。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实特许经营企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市城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第十五条 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统筹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城管部门按年度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绩效目标。
市城管部门对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其他区城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及市城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