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达标验收。按要求达到农村垃圾治理标准的县(市、区),经省辖市初核,可申请省级治理达标验收;省直管县(市)可直接申请省级治理达标验收,验收通过后统一颁发农村垃圾治理验收达标县(市、区)证书。对所辖县(市、区)均取得农村垃圾治理达标证书的省辖市,颁发农村垃圾治理达标市证书。省政府每年组织达标验收,结果通过媒体公布。具体达标验收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农业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督导考核。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对各地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表扬或资金奖励,对态度不积极、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跟踪分析和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