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治理农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改善农村环境、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市场运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的体制机制,实现农村垃圾长效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小型堆放点的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2017年年底前省直管县(市)率先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标准,并通过省级验收;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前申请省级达标验收。201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完成省级达标验收,2019年年底前县(市、区)全部完成省级达标验收。
到2020年,通过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全省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具备齐全的设施设备、成熟的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和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将相关内容纳入县域城乡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城乡一体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在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前,依据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合理运输半径,突破行政区域界限,通过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厂;其他省辖市要在确保通过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达标验收的前提下,推迟至2020年前后规划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厂。达不到共建共享条件的偏远地(山)区的镇村,要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卫生填埋场。
(二)建立村庄保洁制度。2017年6月底前全省村庄要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并按照不低于行政村总人口数2‰的标准配备保洁人员。明确保洁员和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范围、标准等要求,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村庄长效保洁机制。村庄要设有卫生监督管理员,明确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