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1kg/人•天”这个数值的准确性如何?符合不符合我们当下的国情?我们会从后边的实际案例中进行进一步说明。
三、当地人口数如何确定?
人均垃圾产生量确定以后,进一步需要确定的就是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中提供的人口计算方法为:
服务范围内人口数=常住人口数+临时居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XK,其中K=0.4~0.6。
上述公式本身没有问题,但从实际工作经验来看,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计算结果误差较大:
1.因为针对国内中小型市县,其“常住人口数”比较容易获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每年都有相应的数据;而“临时居住人口数”和“流动人口数”往往无法从当地政府获得比较准确的数据,而且如果细分的话,“流动人口”又可分为“即来即走型人口”和“过夜人口”,一般地,“即来即走型人口”对当地的生活垃圾贡献率并不大,可忽略不计;而“过夜人口”因为需要在当地“吃喝拉撒睡”,必然要产生相应的生活垃圾,可用于“1kg/人•天”的统计范畴。
2.上述公式未考虑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因素,因为当地人口的增加与减少,直接影响到生活垃圾的产出量。
为此,我们在这里建议: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出较为简单的计算模型:
服务范围内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未来五年内人口变化量+日均过夜人口数
其中:“常住人口数”可从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获得;“未来五年内人口变化量”的计算,首先要获得“近4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数据(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导则》);“日均过夜人口数”可从当地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酒店管理部门获得。
有人可能要问:有些人即使过夜了,却不见得住在了酒店,而是住在了私人租住房,这些人由于无法统计在内而使计算结果变小。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政府每年统计的“常住人口数”一般偏大,因为“常住人口数”往往来自于当地的户口本统计数,而实际上,户籍在当地、人在外地工作生活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二者“一大一小”,计算时可忽略该因素的影响。
四、实例验证“人均指标”和“人口数”用于规模确定的准确性
上述“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服务范围内人口数”确定以后,服务范围内的日产垃圾量就基本浮出水面,并据此可以确定垃圾发电的上马规模。
例如:
1.海口市:我们假设2014年海口计划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当年需要确定建设规模:
(1)2014年末海口市常住人口约220万,常住人口年自然增长率为0.8%,五年后(2019年)预测海口市常住人口数为229万;
(2)年旅游过夜人口达到了1500万人次,依此计算的“日均过夜人口数”为4.1万;
(3)海口的垃圾焚烧电厂建在了附近的澄迈县,该县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将参与焚烧发电,澄迈县人口约57万。
上述3项相加,总人口规模约为290万,我们以“1kg/人•天”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的海口市日产垃圾为2900吨/日,那么,依此确定的、比较保守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处理规模为4X600吨/日=2400吨/日;比较激进的生产线处理规模为5X600吨/日=3000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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