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各设区市要科学布局区域内处理设施,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全覆盖。加快实施《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浙政发办〔2015〕98号),统筹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实施。选择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综合化等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路线,工艺选择须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提高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收运体系覆盖率。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到2020年底,全省餐厨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完善,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到5000吨/日,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3500吨/日,基本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全覆盖。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强化垃圾处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实施环卫车辆清运转运实时监控、环卫智能称重、分类垃圾在线计量监控等子系统建设,加强转运过程实时监控。通过加大垃圾处理计量、设施场界环境、设施渗滤液处理、填埋场填埋气产生、焚烧厂烟气等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处置设施的过程监管。建立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80%以上。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全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实施类项目投资约174.8亿元,见表5-1。预备类项目投资107亿元。
表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类项目投资单位: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地方投入为主。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拓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资金支持。
六、效益分析
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十三五”时期全省新增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3万吨/日,满负荷运行时年处理生活垃圾可达830万吨。其中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2.02万吨/日,建成后按年上网电量20.7亿千瓦时,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折算,约节约标煤62万吨,减排二氧化硫690吨,减排二氧化碳164万吨。规划的实施对“十三五”期间我省推进节能减排和碳减排工作效果显著,为建设“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做出积极的努力。
七、保障措施
(一)保障规划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在政策法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指导。各级发改、建设(市容环卫)、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要强化规划的指导和刚性约束,并建立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先规划、后立项、再建设”的项目决策程序,已列入本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及确有必要且符合条件新增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列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后,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核准)。
(二)加大政策支持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垃圾收费标准,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营。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对列入规划的项目,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争取安排国家专项资金。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大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已有较好基础的企业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一体化全产业链发展,培育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项目管理,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咨询论证,并根据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特许经营活动。规范运营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提高垃圾处理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情况。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对垃圾渗沥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项目,必须及时关停整顿。制定完善我省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快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制定工作,鼓励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