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文中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2016年10月22日,国家四部委(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文中指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核定。防护区为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
实际工作接触过程中发现,总是有大量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够吗”?“离的那么近,烟气中排出的污染物到底会不会影响附近居民的健康”?
那么: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到底够不够?
建设一座合格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首先需要满足如下几个重要条件:
1.采用的技术路线是截止到当代为止最先进的、全球广为接受的通用系统处理技术(技术先进);
2.所有设备和控制系统配置完备,能够满足实际生产运行过程要求(装备齐全);
3.污染物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指标能够满足或优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排放达标)。
为便于后文区分,我们将具备以上三项条件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统称为“合格电厂”。那么,针对一座“合格电厂”,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经过严格的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烟囱排向大气的几项污染物指标,必须要满足国家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这里摘录一部分大家比较关心的污染物限值指标如下:
表一: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部分污染物限值(GB18485-2014)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取值时间 |
颗粒物(ug//m3) |
20000 |
24小时均值 |
氮氧化物(NOx)(ug/m3) |
250000 |
24小时均值 |
二氧化硫(ug/m3) |
80000 |
24小时均值 |
氯化氢(HCl)(ug/m3) |
50000 |
24小时均值 |
二恶英类(ngTEQ/m3) |
0.1 |
测定均值 |
说到这里,有些人进一步提出质疑:按上述标准排放出的污染物,明显超过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限值。那么国家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的部分污染物限值如下:
表二: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污染物限值(GB3095-2012)
污染物项目 |
一级限值 |
二级限值 |
平均时间 |
总悬浮颗粒物(ug/m3) |
120 |
300 |
24小时均值 |
氮氧化物(NOx)(ug/m3) |
100 |
100 |
24小时均值 |
二氧化硫(ug/m3) |
50 |
150 |
24小时均值 |
氯化氢(HCl)(ug/m3) |
暂无规定 |
||
二恶英类(ngTEQ/m3) |
暂无规定 |
注:一级限值适用于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级限值适用于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同时说明:自然保护区比人类居住区的执行标准更高,是因为保护区内部分珍稀动植物对大气环境质量更为敏感,对污染的耐受力更低,其生命更为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