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中的政府管制制度
从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及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来看,政府管制的边界会随着产业垄断与竞争格局的变化而改变,形成了政府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动态变化。要从管制的主体和职能、管制的法律法规和管制的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中的政府管制。
第一,明确政府管制主体和管制职能。生活垃圾处理的管制主体,可考虑采取政府管制和第三方管制两种不同模式。如采取政府管制,可以延续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由市政市容委承担,待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管制,既可以考虑成立非政府序列的北京市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下设环卫管制专业委员会;也可以委托专职社会机构按照建设合同和运营(作业)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管制,并将结果向政府管制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第二,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在北京市近几年出台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法律法规。可考虑研究制定《北京市公用事业管制条例》作为公用事业管制的基本法规,并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管制主体和职能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可考虑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服务标准》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制的法律依据。
第三,营造社会中介和居民参与的管制制度环境。这里讲的社会中介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管制,是指各种环境保护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志愿者组织利用其宗旨、专业背景、工作热情、广泛的社会联系等优势和特点,从非政府、非专职的角度,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制。另外,应该号召和发动广大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制,使广大居民由单纯的垃圾产生者,转变为生活垃圾减量化的贡献者、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和收费的决策者、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评价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垃圾处理的管制者。
综上所述,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与政府管制的思路和政策是:进一步开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和融资模式;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委托人主体,把握合同的激励性强度,设计有效的合谋防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价机制、收费制度及补贴政策;组建公用事业投资公司及下属生活垃圾处理投资公司,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资产所有者主体和职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单位;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进一步落实生活垃圾处理区县政府区域责任制,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调度中心和结算中心,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结算,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经济补偿机制;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和职能,完善政府监管法律法规,营造社会中介和居民参与的监管制度环境,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陈玲:《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城市管理与科技》2007年第4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6。
课题组由郭卫东、郑勤俭和张思京等组成。郭卫东,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城市管理;郑勤俭,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室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张思京,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室正处级调研员,政工师,研究方向:城市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