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作为企业,在参与项目前和参与过程中也应该对相关政策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做好充分的评估,并确保政府对项目的支付义务纳入预算并通过人大表决,有利于减小政府违约的风险。对于外商和重大项目而言,还可以通过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担保来规避部分政府信用风险。同时,企业也不得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利用政府的经验不足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推广以绩效为导向的付费机制,加强政府监管能力,维护公共利益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性质决定了企业或者个人不能代替政府的位置,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共事务的处理还需政府承担,因此PPP项目不应该是政府将项目交与企业运营后就不管不问,政府同样有不可推脱的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
项目建设运营时期的绩效监管具体应包括质量、价格、服务水平和财务等多个方面,从多角度对项目运营情况做出评价,规范企业的行为,同时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服务和绩效不符要求等问题,保护公众利益[9]。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38个PPP项目发生再谈判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市场需求风险、政府过度担保、政府信用风险是引发PPP项目再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市场需求风险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担、政府担保机制和担保水平的设计、担保所造成政府的或有债务的测算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