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前款规定从事经营性宠物养殖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没收,按照每只五十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流浪宠物的捕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和民间宠物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宠物。
鼓励民间宠物救助机构从事宠物救助活动,宠物救助机构不得从事宠物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媒体曝光或者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七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越权执法的;
(三)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双城”同创等活动的深入推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现有管理法规制度制定时间较长,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管理需要。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8月实施,2011年进行了修订。为补充完善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于2006年5月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这些在指导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积极和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制定的时间较长,制度内容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有一部专门法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现行的法规制度内容规定范围狭窄,内容涵盖不全,有些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新问题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律依据。例如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架空管(缆)线、临街占道经营、运输车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城市夜景照明、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停放等管理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三)现行的国务院《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自治区《处罚规定》只细化了部分罚款的幅度和标准,给执法活动造成了较大困难。例如在以往的管理中,针对门前三包问题仅有制度规定,没有相关处罚,导致门前三包问题成为城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在新的条件下,为切实建立起综合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定《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迫切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被确定为我市授予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3月13日,市住建委召集相关科室部署条例起草工作,由于之前已做准备工作,所以3月13日已完成第1稿。3月15日至3月23日,市住建委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对旗、县、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对第1稿进行全面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第2稿。4月12日,市住建委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对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和第2稿征求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形成了第3稿。4月15日,就第3稿征求各部门意见。4月25日,市住建委召集相关部门就第3稿讨论,经过反复修改形成第4稿,5月 5日就第4稿提出修改意见。 6月1日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查意见,市住建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整理。6月1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结构与体例的说明
本《条例》(草案)共12章77条,共计约1万2千字。以往的法律法规通常将所有处罚条款列专章予以设置,在参照借鉴有关城市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条例》(草案)采用了将禁止性条款与处罚条款放在一起前后表述的方式,这样设置可使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相对应,一目了然,也方便了相对人和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