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步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相关工作,并将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绩效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督促物业协会将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的经费保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居住区聘任垃圾分类督导员。
第九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二)厨余垃圾。指居民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和骨头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市政园林局应当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举办单位和店主为责任人;
(六)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对管理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调不成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跨区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