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责任人与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并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收运至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四)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运。
第十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收运单位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整洁、完好,分类标识明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
第十六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厨余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处理厂处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企业处理;
(四)其他垃圾按规定采用焚烧后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市商务局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局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市市政园林局应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十七条 工会、团委、妇联和科协等人民团体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及对废弃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评结果按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会同商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市市政园林局应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并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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