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中选用焚烧技术的达到35%,东部地区选用焚烧技术达到48%”的建设目标,要求全国垃圾焚烧设施规模达307155吨/日,并提出了各省市的设施建设目标。然而目前距离十二五的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在设施规模上,2014年底全国已具有焚烧设施处理能力185157吨/日,仅达到规划要求的60.3%。从设立焚烧考核要求的28个省市情况看,目前仅有湖北、四川两省份完成了既定的任务,分别建成焚烧能力10950吨/日和7460吨/日;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和云南5个省份已完成规划目标的80%以上;天津、河北和福建3个省份完成要求的60%以上;北京、辽宁、上海等13个省份尚不足60%;而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5个省份仍在启动阶段,尚无垃圾焚烧厂建成。
在此基础上,截至2015年4月全国还有22万吨/日规模的焚烧设施已启动建设进程(不完全统计),其中包括在建项目121座,处理规模11.9万吨/日,签约项目106座,处理规模为10.1万吨/日。目前来看,“十二五”规划的垃圾焚烧厂大部分都进入了启动阶段,但在十二五期间建成30.72万吨/日的焚烧规模仍有难度,预期焚烧厂的高速建设将延续至“十三五”。
在炉型工艺选择上,炉排炉工艺仍占据市场主流地位。截止到2014年底已正式投运的181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中,炉排炉焚烧厂共133座,占73.5%;另外46座采用流化床技术,占25.4%;以及2座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炉排炉设施在处理规模上范围更广,在350~3000吨/日不等(单期投运规模),平均处理规模896.7吨/日,吨投资依然较高,平均39.7万元/吨;流化床工艺处理规模200~1700吨/日,平均规模887.8吨/日,与炉排炉接近,但吨投资相对较低,平均约33.9万元/吨。采用流化床技术的焚烧厂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地级市和中西部地区较多,这一方面由于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另一方面流化床焚烧炉垃圾贴费较低,较适宜中型城市。
从设施规模上看,我国已投运设施以不超过1200吨/日的中小规模焚烧厂为主,占全部焚烧厂数量的68.5%,其中III类焚烧设施47座,II类设施91座,I类设施33座,特大类设施10座。设施的大型化、高标准、园区化渐成发展方向。
图4-3投运设施工艺类别与规模
受制于选址难等客观因素影响,一旦完成选址工作,主管部门往往更倾向于建设大规模焚烧设施,避免重复选址。再加上技术本身的规模效应,规模越大往往经济效益越好,因此我国不断出现规模越来越大的焚烧厂。目前单次投运规模最大的是上海老港一期、北京鲁家山、深圳宝安二期项目,规模达到3000吨/日;苏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二三期规模合计3550吨/日;深圳宝安一二期合计规模4200吨/日,拟建三期项目规模3800吨/日;上海老港拟建二期项目规模预计达6000吨/日。这些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项目往往出现在经济水平发达、技术实力雄厚、设施管理要求严格的一线城市,也不断推动更严格烟气处理工艺的应用。上海老港、浦东黎明项目烟气处理采用了“SNCR+湿法”工艺;南京江南、江北采用“SNCR+干法+半干法+低温SCR”工艺;杭州九峰、广州增城、老港二期拟采用“SNCR+湿法+SCR”组合工艺,实现超出当时国标的排放标准,向更严的地标甚至欧盟标准看齐。同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等多种废弃物处理共存的生活垃圾园区建设在多地开展探索,如上海老港、广东南海、杭州天子岭等。固废综合园区避免重复选址,提髙集约化处理和管理程度,有利于以废治废、形成良性的循环和互补关系,今后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新投运设施
2014年,全国设市城市共有15座垃圾焚烧设施投运,总规模17450吨/日。新投运设施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共11座,新增规模12650吨/日,占投运设施规模的72.5%;中部地区3座,规模合计4000吨/日;西部地区1座,规模800吨/日。从设施规模上看,投运设施以II类垃圾焚烧厂为主,共12座,处理规模600~1050吨/日不等,其次是3座特大类垃圾焚烧厂(2000和3000吨/日)。规模最大的是北京首钢鲁家山焚烧发电厂,日处理量3000吨/日,成为我国3座处理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设施之一。
新投运设施中,除安徽淮安、吉林鑫祥采用流化床炉型外,其余均采用炉排炉。设施吨投资从12.0~81.4万元/吨不等,其中炉排炉设施吨投资平均50.9万元/吨,流化床设施吨投资平均28.5万元/吨。
表4-2 2014年投运焚烧设施
序号 | 地区 | 项目名称 | 规模(吨/日) | 投资(亿元) | 吨投资(万元/吨) | 投资方 |
1 | 北京 | 北京首钢鲁家山焚烧发电厂 | 3000 | 20 | 66.7 | 首钢集团 |
2 | 江苏 | 南京江南垃圾焚烧发电厂 | 2000 | 9 | 45.0 | 光大国际 |
3 | 江苏 | 淮阴市淮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1000 | 1.2 | 12.0 | 嘉里置业 |
4 | 江苏 | 徐州市邳州光大垃圾焚烧发电厂 | 1000 | 3.2 | 32.0 | 光大国际 |
5 | 江苏 | 常熟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900 | 4.2 | 46.7 | 常熟浦发热电 |
6 | 福建 | 漳州蒲姜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1050 | 4.2 | 40.0 | 上海环境 |
7 | 福建 | 漳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 800 | 5 | 62.5 | 漳州市圣元环保 |
8 | 福建 | 龙岩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600 | 2.8 | 46.7 | 深圳能源 |
9 | 浙江 | 宁波市北仑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 | 1000 | 5.6 | 56.0 | 光大国际 |
10 | 海南 | 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 700 | 5.7 | 81.4 |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
11 | 山东 | 聊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600 | 2.6 | 43.3 | 山东国环 |
12 | 吉林 | 吉林鑫祥垃圾焚烧改扩建项目 | 2000 | 9 | 45.0 | 杭州锦江集团 |
13 | 安徽 | 淮南市垃圾发电项目 | 1000 | 3.4 | 34.0 | 淮南皖能环保 |
14 | 湖北 | 宜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1000 | 4.5 | 45.0 | 宜昌九天环保 |
15 | 四川 | 四川南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 800 | 5 | 62.5 |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 |
合计 | 17450 | / | / | / |
二、政策、市场
2014年,国家部委多项利好政策迭出,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系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广PPP模式、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不断出台,对垃圾焚烧产业拓展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畅通投融资渠道具有重要保障意义。
1、市场容量不断扩张、上市融资和资本并购活跃、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1)上市融资热潮迭起
在股份改制与上市方面,在新三板转板制、IPO与再融资取消环保核查、发行注册制改革等利好政策推动下,2014年企业上市热情高涨,共有5家垃圾焚烧领域企业以各种方式成功上市。2014年5月,*ST科健作价18亿元购买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研发、生产、销售焚烧发电及环保成套设备为主营业务的天楹环保就此实现借壳上市(中国天楹,000035.SZ)。6月19日,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绿色动力环保,01330.HK)。6月26日,主营烟气净化和灰渣处理的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雪浪环境,300385.SZ)。12月29日,从事城市环境、工业环境和环境修复业务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登陆A股主板上市(高能环境,603588.SH)。同一天,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运营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登陆香港联交所上市(粤丰环保,01381.HK)。目前与垃圾处理有关的A股和H股上市企业已超过20家,总市值超过3000亿元。
(2)资本并购交易活跃
2014年,垃圾焚烧行业资本市场交易活跃,相关企业发生并购26起,涉及交易金额100亿元以上,并购类型包括横向并购、跨界并购、全产业链并购等。通过并购整合突破地域、规模、业务结构的发展瓶颈,实现快速扩张,其中不乏海外并购案例。通过项目市场的各类开拓重组、并购整合,垃圾焚烧市场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目前已形成了以光大国际、瀚蓝环境、上海环境等为核心的第一梯队企业。
2014年1月,瀚蓝环境(600323)以总价18.5亿元购买创冠环保(香港)所持创冠环保(中国)100%股权,实现了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转变,并购完成后瀚蓝环境的垃圾处理总规模将达到约1.5万吨/日,规模迈入国内第一梯队阵营。
同月,菲达环保以3.2亿元全资收购清泰公司和巨泰公司,开始横向扩张,进入垃圾焚烧发电领域。
弘毅投资入股上海城投。之后,其下属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吸收合并上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两家业内知名品牌企业,有多项行业领先优势,合并后上海环境集团的注册资本金为25.6亿元,显著提升了上海环境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2014年2月,北京发展(香港)以5.2亿元并购中马常德和中马泰安项目,切入内地垃圾焚烧发电市场。
2014年3月,首创集团与TransPacificIndustries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9.5亿新西兰元对价(约合人民币50亿元)全面收购其新西兰业务公司(TPINZ),完成我国环境行业海外最大并购。
同月,维尔利以现金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杭能环境100%股权,交易作价为46000万元,实现了业务领域的横向扩张。
2014年8月,盛运股份(300090)作价5820万元,收购北京中科通用剩余的8.82%股份,收购完成后,中科通用成为盛运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盛运股份自此打通垃圾焚烧业务链、转型垃圾焚烧发电总承包商。
2014年9月,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资近35亿元,通过全资子公司桑德环境(香港)认购及受让桑德国际有限公司合计31.19%的股权,实现对桑德国际的控制。
(3)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成熟的市场环境,商业模式已较成熟,收费及补贴机制在不断完善,竞争主体已经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较高水平的运营管理能力等。目前垃圾焚烧领域尽管投资运营企业数量已近百家,但规模排名前六的企业的市场总占有率已近52%,即占有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的市场总占有率39%,即占有近五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从处理规模来看,日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企业有5个,分别是中国环境保护、绿色动力、上海环境、光大国际、杭州锦江。
2014年的垃圾焚烧市场持续活跃,市场空间持续扩大,继续迎来爆发式增长。据统计,14家主要企业新增市场规模7.8万吨/日,占市场份额的近80%。
图4-4 2014年主要企业新增市场规模
2、投资模式仍以BOT为主、BOO、狭义PPP模式涌现
从投资模式来看,目前垃圾焚烧处理处置市场的商业模式选择可以分为“轻资产”和“重资产”两个方向。“轻资产”模式以EPC、设计、咨询、运营等不参与投资的环境服务为主,“重资产”则更多地以投资带动其业绩增长,典型商业模式有BOT/BOO、BT、收购兼并等。
对于目前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市场而言,以BOT为代表的“重资产”模式已经成为主流商业模式,且应用成熟。根据统计数据显示,9家企业2013年全年所签约的项目中,仅1个为BOO模式,其余项目均为BOT模式。此外,也有一些企业选择介于“轻资产”与“重资产”之间的发展方向,既有BOT/BOO重资产的投资模式进行项目投标和运行,也有提供运行服务的轻资产模式。
表4-3 2014年以来采用BOO模式的典型生活垃圾焚烧厂
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吨/天) | 项目总投资(亿元) | 吨投资(万元) | 烟气标准 | 启动时间 | 投资 | 投资主体 |
1 | 湖北省监利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O项目 | 300 | 1.49 | 49.6 | 国标 | 2014.03 | BOO | 浙江旺能环保 |
2 | 江苏省苏州吴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1500 | 8.9 | 59.3 | - | 2014.04 | BOO | 光大国际 |
3 | 福建省潮州市潮安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700 | 4.0 | 57.1 | 国标,EU2000 | 2015.05 | BOO | 深圳能源 |
4 | 河南省武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300 | - | - | - | 2015.05 | BOO | - |
5 | 安徽省萧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800 | 4.2 | 52.5 | EU2000 | 2015.06 | BOO | 光大国际 |
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方面的重视和相关政策的出台,除BOT的广义PPP模式以外,狭义的PPT模式在垃圾焚烧领域已逐渐有所应用。垃圾焚烧领域PPP模式的推进和强化有望在以下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提高政府契约性素质和垃圾处理费的经费保障。二是建立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三是落实监管措施,严格排放标准,加强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缓解垃圾焚烧引发的邻避现象。
图4-5 广义PPP和狭义PPP关系
图4-6 BOT(左图)和狭义PPP(右图)融资模式组织结构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重要决定,目前国务院、财政部和发改委已相继出台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超过40个,相关政策已成体系。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包括:2014年9月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明确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作要求,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PPP项目示范。该通知是财政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来下发的第一份正式文件,对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11月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确定的首批PPP示范项目中,就包括涉及垃圾焚烧领域的PPP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实施内容为南京江南、江北灰渣填埋场和城南、江北垃圾集中转运系统)。为规范PPP项目运作,加快推进实施,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文件,促进PPP落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目前已开始第二批示范项目上报工作。
2014年11月和2015年5月,国务院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提倡建立健全的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确保行业多元发展,同时把生态环保位居七大重点领域之首。
2014年1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具体要求。可以预见,2015年将是PPP政策落地年,垃圾焚烧领域将有大量项目涌现。
表4-42014年狭义PPP模式垃圾焚烧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吨/天) |
项目总投资(亿元) |
吨投资(万元) |
启动时间 |
投资 |
投资主体 |
1 |
常州新北区垃圾焚烧项目 |
800 |
4.19 |
52.4 |
2014.12 |
PPP* |
新北区城建局、常高新集团、光大国际 |
2 |
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 |
2500 |
15.3 |
61.2 |
2015.05 |
PPP+股权融资 |
政府+社会资本 |
(*该项目已获得1.08亿元中央专项投资预算(拨款))
3、焚烧项目的低价竞争值得警惕
垃圾焚烧作为环境产业中的细分领域,由于盈利模式较为清晰,市场化程度也较高,市一级以上的垃圾焚烧BOT项目已基本被瓜分完毕,由于竞争加剧,最近多地频频出现超低处理费现象,菏泽、长春、松原、连云港、攀枝花、禹州等项目纷纷出现了10~40元不等的超低垃圾处理费,绿色动力最近发布的一则中标公告,更是将低价竞争暴露无遗。这家作为焚烧行业主力军之一的企业以26.8元/吨的垃圾处理费拿下了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低价的垃圾处理费带来了低质运行的隐忧,也带来了能否高标准运行和盈利的关注。
垃圾贴费一直是垃圾发电项目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决定了项目的盈利水平,但各项目垃圾处理补贴的标准不一,相差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已投运的焚烧厂采用进口炉排炉的,垃圾补贴费范围从130元/吨到240元/吨不等。垃圾补贴费的多少除了和焚烧厂投资、设备维修、营运管理水平、资金来源、企业利润等因素有关外,还和炉渣、飞灰及渗沥液的最终处置方式密切相关。垃圾处理补贴费最低的是山东荷泽垃圾发电项目,仅为10元/吨,最高的是上海浦东御桥垃圾焚烧厂,达到了247元/吨。广东省贴费在60~198元/吨,深圳市对垃圾处理的补贴费相对较高,如盐田项目为190元/吨。浙江宁波为每吨100元。
除了市场竞争以外,企业缺乏自律、政府低价导向、项目稀缺和评标体系不科学也是引发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低价竞争的原因,而这样的低价竞争无疑会加剧社会公众的疑虑,激化双方的矛盾升级。破解低价竞争,需要政府和企业转变思路,换一个角度看待焚烧。企业关注的是“价格”,而公众更关注“价值”,政府则需要从中取得二者的平衡,思路要从原来的“有一个处理设施”,到“更优的处理设施”,帮助企业、也是帮助政府自己,以更为自信和开放的怀抱迎接公众,化解民众对焚烧的信任危机。
4、环保服务业逐步发展、排放监管和执法力度逐步加强
在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第三方治理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环保部制定《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将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作为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并在财政、融资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2014年征求意见、预计2015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垃圾处理等单项或一体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改变了过去政府只是购买设备和工程的做法,而是购买环保服务的结果。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明确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第三方治理工作的落地,势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垃圾焚烧等领域等活性,打造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在加强执法力度、运用经济手段调控方面,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这部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在政府责任明确、违法排污惩罚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大突破。2014年12月,环保部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计罚周期和计罚金额,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环境违反行为的成本,解决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4年9月,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废气、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备受关注的环境税方案已经进入人大层面,正走法律程序,明年极有可能完成立法。
三、标准
(1)2014年7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14年7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发布实施,替代原有的2001版标准。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公众最关注的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0.1ngTEQ/m3,与欧盟2000标准一致,比现行标准收严了10倍。该标准是对焚烧处理处置标准的规范,是治理标准的提升,将推动垃圾焚烧厂的升级改造以及高标准焚烧厂的建设。修订前后标准主要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4-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前后主要内容对比
类别 |
现行标准 |
修订标准 |
入炉废物要求 |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本标准执行;禁止将电子废物集气处理处置残余物、危险废物在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处置。 |
技术要求 |
一氧化碳作为污染物指标 |
一氧化碳作为焚烧炉工况正常运行的监控指标,并需要连续监测。 |
运行要求 |
未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进行规定 |
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的持续时间、频率、污染控制方法、数据采纳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 |
排放控制要求 |
NOx为400mg/Nm3 |
变更为300mg/Nm3(小时均值),日均值250mg/Nm3 |
颗粒物为80mg/Nm3 |
变更为30mg/Nm3(小时均值),日均值20mg/Nm3 |
|
二恶英为1.0ngTEQ/Nm3 |
变更为0.1ngTEQ/Nm3,由于二恶英监测费用很高,很难开展连续监测,可以通过颗粒物间接控制。 |
|
监测要求 |
NOx、HCl、颗粒物、SO2未要求连续监测;对监测频次没有要求 |
其他大气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类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二噁英每年监测一次 |
(2)2015年2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2015年2月,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在国家主管部门主导下,由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指导单位及业内主要企业共同编制的行业标准。该标准依据国内外多年来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实际经验,并参考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组织机构与人员、监管程序、监管范围与内容、监管计划、监管技术要求与方法、考核评价等做出了详细规范,在监管技术要求方面,对垃圾进厂车辆和计量、垃圾卸料储料、焚烧炉、烟气系统、渗滤液系统监管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运行效果考核方面,制定了月考核评分表(20项)和每日的日常监管数据表(23项),做到有监管技术要求,有具体操作方法,更有评定结果的反馈办法。相信随着标准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与国际接轨,走向成熟和规范。
(3)2014年6月,《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RISN-TG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2014年6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导的《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正式发布,该导则为流化床焚烧设置了门槛,明确了流化床与炉排炉的市场划分,有助于流化床技术本身的升级进步,有利于保障其有序、规范的发展。流化床与炉排炉将不再是谁取代谁,而是界限清晰,各有利弊,各有适用。全书分两大部分、十个专题:第一部分有十三个章节,详细描述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设计基准、设计方法、关键技术环节、系统配置等方面的要求;第二部分有十个报告专题,对中国生活来垃圾处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特点与应用现状、技术发展历程、工程实例、二恶英生产与排放控制、渗滤液处理、臭气处理、运行管理以及国外经验等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4)2015年7月,《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8-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为一步规范流化床垃圾焚烧厂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考核各流化床垃圾焚烧厂的实际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我国流化床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行水平,继《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后,制定评价导则,为后续流化床焚烧厂评价工作提供支撑。导则指出,对流化床的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流化床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接收、预处理、储存和输送系统,垃圾焚烧炉系统,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环境保护系统(含飞灰、污水处理等),公用系统等。运行管理评价主要包括垃圾处理量、垃圾焚烧效果、烟气处理效果、渗沥液处理效果、飞灰处理效果、环保管理效果、节能效果、安全管理效果、运行体系建设管理等内容。
(5)2014年3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14年3月1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的污染物排放做了明确规定,并指出:生活垃圾掺加质量达30%时,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然而,根据该标准,生活垃圾掺加量不足30%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而这些指标均比《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宽松,这也带来了一些争议。
(6)2014年1月,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新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严控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颗粒物由80mg/m3收紧为10~20mg/m3,二噁英由1ngTEQ/m3收紧为0.1ngTEQ/m3,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与EU2000基本一致。(2)加强对焚烧过程的管控要求。包括入炉废物条件、运营主要参数控制、焚烧炉启动与停炉、事故应急处置、日常运营记录等方面的运行管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营。(3)明确非危险废弃物的焚烧管理。将城镇污水厂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也纳入到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原先监管的盲区。
四、趋势展望
1、新建设施的高标准建设和早期建设焚烧厂的改造将为烟气脱硝、除尘、在线监测等设备商提供更多机会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实施13年后再次修订,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期起执行新标准。新标准反映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1)其中公众最关注的二噁英类控制限值,由原标准的1.0ngTEQ/m3降低至0.1ngTEQ/m3,与欧盟标准一致,比现行标准收严了10倍;(2)颗粒物、CO、NOx、SO2、HCl等要求进行连续监测,且分别对小时均值和日均值进行了限定,从小时均值来看,上述指标分别由原标准的80、150、400、260和75mg/m3降低至30、100、300、100和60mg/m3;从日均值来看,GB18485-2014中规定颗粒物、CO、NOx、SO2、HCl的日均值指标分别为20、80、250、80和50mg/m3,整体来看焚烧厂除尘和脱硝的压力增加较为明显;(3)另外,新标准还规定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需参照新标准实施。该修订标准的发布和污染物限值的进一步严格,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树立了新的标杆,将进一步推动垃圾焚烧厂的升级改造以及高标准焚烧厂的建设。
另外还有部分新建焚烧厂采用EU2000的焚烧标准,新建和早期建设焚烧厂的烟气系统建设或改造将为炉内低NOx燃烧、SNCR脱硝、SCR脱硝、高效布袋除尘器、湿法洗烟塔、烟气在线监测等设备商提供更多机会。
2、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优势突出,具有发展潜力
随着城市发展过程污泥问题日渐突出,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逐渐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视线。垃圾污泥协同焚烧技术是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污泥处理为辅,从发电环节中抽取一定蒸汽作为热源用于污泥的干化,干化污泥入炉焚烧回收一部分热源的技术。捅过焚烧厂余热蒸汽对污泥进行干化,将污泥含水率降至30%~40%后,与生活垃圾掺烧。干化后污泥热值显著上升,可满足焚烧炉的入炉要求。焚烧后的烟气、飞灰等污染物可统一利用焚烧厂的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设施,节省了额外建设的开支,也避免了二次污染。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指出“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建科【2011】34号)指出“当污泥采用焚烧方式时,应首先全面调查当地的垃圾焚烧、水泥及热电等行业的窑炉状况,优先利用上述窑炉资源对污泥进行协同焚烧”。
目前,已有一些地区开展了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的探索。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组织高校、企业等机构建立产学研联合团队,开展污泥干化设备调研、两段式干化平台搭建,并在上海各区县焚烧厂开展协同焚烧示范。项目研究成果将为其他地区实施污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供借鉴和技术支撑。
3、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促进政策出台,行业内仍存在一定争议
为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水泥行业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我国相继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实施《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14〕884号)等文件,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2014年10月30日,全国政协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问题,召开了双周协商座谈会,系统讨论了关于水泥窑协同焚烧相关问题。
2015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28号),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目前行业内存在较大争议。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技术路径已经打通,截止到2015年4月,我国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共10个,工艺类型包括预气化入窑、发酵后入窑、RDF入窑等。但仍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最新的标准是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该标准在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上宽松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引发了一定的担忧;第二,对掺烧垃圾特性及掺烧量的要求需要明确;第三,要防止产能变化带来的垃圾出路风险。此外,在是否享受政策补贴、有无垃圾处理贴费、水泥产品质量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贸然快速推进可能招致不良后果。
4、焚烧设施的大型化、园区化和行业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将引导企业由重项目建设到建管并重转变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平均规模达到约1000t/d,行业前14位的企业所建设和运行的焚烧厂的处理能力超过全国总焚烧能力的80%,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为实现垃圾的高效协同处理、蒸汽\电力等资源的综合利用,目前以生活垃圾填埋和焚烧为主,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沼气提纯再利用等设施管理共存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园区建设在多座城市已经实施或以提上建设日程,如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南海固废处理环保产业园、深圳固废循环经济产业园、齐齐哈尔固废循环经济静脉产业园等。固废处理园区化有利于优化项目布局,少占土地资源.减轻选址压力,提髙集约化处理和管理程度;医废、污泥与垃圾焚烧厂等多种固废、多种技术的协同处置模式,或将有利于以废治废、形成良性的循环和互补关系,今后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由于焚烧项目的规模化、园区化导致项目运行能力的小幅提升即可明显影响运行成本和收益,另外由于行业集中度的增加,有助于实现优质管理方法的集团化推广。目前上海环境、深能源、重庆三峰、锦江集团等均在提高项目运行的专业化、标准化和数字化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5、抵制事件仍时有发生、邻避坚冰化解仍需多方共同努力
十二五期间针对垃圾焚烧等邻避运动有所平息,但仍时有发生。不规范运行、超标排放和信息不公开显著激化了民众和垃圾焚烧双方的对立。2014年5月,在杭州城西,为反对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九峰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余杭中泰及附近地区人员规模性聚集,封堵道路并造成车辆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伤害,酿成社会公共事件。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武汉锅顶山垃圾焚烧厂违规违法运营、排放,飞灰随意堆放,恶臭排放严重,在媒体和公众中引发极高关注,对焚烧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主管部门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破坏。2015年6月14日下午,浙江宁波市象山县松岙村发生村民抵制阻挠垃圾车进入垃圾填埋场施工,反对焚烧厂建设的事件。焚烧项目的邻避效应已由城市向县城扩散。
然而,受制于土地资源日渐稀缺,填埋设施的超负荷运行,以及堆肥、热解、制燃料、气化等多种技术不断尝试却最终归于失败的惨烈现实,垃圾焚烧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得益于行业标准不断提升、运行管控日益严格、技术理念不断创新,广大公众对焚烧的态度也在悄然转变。从2001年就开始计划的东部垃圾焚烧厂,就因各方的强烈抵制而长期搁置、无法选址,如今已经重新启动,将于2015年取得实质进展。09年曾造成垃圾焚烧邻避运动史上仅次于六里屯事件的阿苏卫焚烧厂,也已重新启动实质性程序。相关进展的取得一方面取决于垃圾焚烧行业的努力,在大幅增加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的前提下,使得焚烧厂污染控制水平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建立了焚烧厂-政府-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尝试建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使得民众对于焚烧厂先入为主的抵制情绪逐步消减。
今后还需要继续探索焚烧厂与公众的交流机制,使得公众可以主动了解、参观互动、理性面对焚烧厂正视和推动垃圾焚烧行业技术和运行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面对越来越理性的广大公众,对焚烧设施的妖魔化将逐渐失去市场。(编制单位:上海环境院作者:陈善平、张瑞娜、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