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招标工作小组:向区城管局办理登记,经区城管局审核并发给项目招标批准书后,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向具有资质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在公开场合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同时确定送达时间、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作业项目承包合同。
第九条 为了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入环卫事业,鼓励中标企业加大环卫机械装备、人员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中标人与招标合同续期可适当延长,一项中标可按原中标价双方无异议再续合同期。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第十条 积极稳妥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加快环卫市场化运行步伐,环卫作业范围内(含道路、街巷、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公厕保洁管理、重大活动保障等内容)的环卫设施均要整合成规模化的招标面向社会进行政府采购,按合理低价等原则择优选择作业单位。环境卫生作业所需的机具、设施以及设备由企业自行负责。环卫部门对自有机械,特别是退役闲置机械,可以用来临时或长期租赁给中标企业,提高其机械化作业水平。租赁费用应上交财政,租赁价格不应低于机械年折旧价。现有垃圾压缩站等大型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可通过租赁使用和特权经营权出让等方式由中标成交企业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参与招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环卫经营范围许可及相关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共环境卫生作业管理人员占作业人3%以上,有可以认证的优良业绩,拥有从事相关环卫作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器械设备。将优先安置现有作业人员作为招标条件,确保现有人员稳步过渡、作业顺利移交。
第三章 环卫作业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中标公司承包的道路作业时间均实行每天两普扫,全天候保洁。
第十三条 中标公司负责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转运至填埋场;因突发情况导致的道路污染的及时清扫、清洗;责任范围内废弃物的及时清理;做好法定节假日、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的保洁任务;根据区环卫部门要求做好不可预见重大检查评比、庆典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任务。
第十四条 中标公司须按招标要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须达到40%,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不得低于30%的标准进行清扫作业。
第十五条 中标公司须按招标要求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数达不到核定数90%,按中标公司实际投入数比例拨付承包经费;若中标公司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满五个月投入人员及机械数达不到核定90%的,环卫站有权解除其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中标公司须合法经营,承包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责任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中标保洁公司自行负责,环卫部门有权视情况解除其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过程中,未经环卫部门同意,中标公司不能随意将所包业务转包他人,否则环卫部门有权解除其合同。中标企业在合同期内因企业内部经营发生变化而出现公司分设或经营范围变化需将原承包作业项目随之变更的须经环卫部门并报城管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清扫作业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建立和执行清扫作业经费使用制度,任何单位或公司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清扫作业经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清扫作业经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财政有权收回或抵扣下年度经费。
第十九条 加强对清扫作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区财政局、监察局、城市管理局、审计局每年对清扫作业经费核拨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查。今后每年新建、改建道路的清扫作业,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原则上全部进行市场运作。
第二十条 区城管、财政、审计应积极支持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需将环卫作业市场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大力推行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中标企业结算可实行工资代发降低中标企业税负。
第五章 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检查考评采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清扫作业路段每季度检查一次,环卫部门实行日常检查考评,对中标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对中标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卫生质量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区环卫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并按照百分制标准实施计分,为奖惩环卫作业成效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被淘汰的环卫作业公司两年内禁止参加市区环卫作业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扫作业管理不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1.对连续三次检查未达标率超过15%的,予以处罚;
2.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每季度超过三次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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