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常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宜配置给排水、照明、雨棚等设施,应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与环境友好。
5.2.7 资源回收日收集点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宜配置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弃织物、废电池、废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
5.2.8 资源回收日收集点应区别于常设收集点,位置应相对固定,便于开展回收活动,宜选取在住宅区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如会所、物业管理处所在地、住宅区花园等。
5.2.9 一个围合住宅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资源回收日收集点,每个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各责任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收集点。
5.2.10 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并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与环境友好。
5.2.11 应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
5.2.12 住宅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2.13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5.3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5.3.1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会议室、茶水间应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茶水过滤收集桶;办公楼走廊、电梯口、洗手间、医院候诊区、诊疗室、病房及学校教室应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办公楼、教学楼、门诊楼、住院楼应配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办公楼大堂或主要出入口应配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3.2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4 公共场所
5.4.1 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影剧院、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超市)、海滨旅游点、城市公园、城市道路、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4.2 城市公园主、次路应按间隔50~70m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支路应按间隔80~100m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游人集中处(如休息亭、休闲区等)应配置至少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4.3 特级保洁道路、一级保洁道路应按间隔25~50m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三级保洁级道路应按间隔50~100m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步行街出入口宜配置至少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4.4 集贸市场应按间隔50~100m配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主要出入口配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增加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果蔬菜皮。
5.4.5 食堂的就餐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带滤水功能。
5.4.6 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及食堂的厨房作业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餐厨处理设备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5.4.7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6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
6.1 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
6.2 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收运生活垃圾,防止运输过程中垃圾飞扬洒落、垃圾水滴漏。
6.3 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6.4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装卸记录仪,按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上行驶。
6.5 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
7.1 分类收集站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7.2 分类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7.3 200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7.4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设置独立的用于堆放大件垃圾、年花年桔的临时场所。新建住宅区的临时堆放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
8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环卫科技网
8.1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
8.2 分类转运站应符合CJJ 47-2006的规定。
8.3 分类转运站宜具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分类暂存及转运的功能。新建分类转运站内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区域应相对独立,其中有害垃圾暂存区域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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