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作业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无积尘。
7 计量信息
7.1 计量
7.1.1 进厂垃圾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全部经过计量器具计量,应按相关规定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
7.1.2 计量器具应采用地磅双向称重方式,精度应满足结算的需求;应具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系统互联互通。
7.1.3 计量数据(总重、皮重、净重)、视频监控数据、垃圾运输车辆、垃圾来源、垃圾种类、进出厂时间等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按相关规定报送。
7.1.4 计量器具应依法定期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检定合格印后方可使用,检定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年。
7.1.5 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器具,以确保正常使用并有记录;如计量器具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如影响计量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元器件发生故障,修复后还应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使用;修复过程中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并有相应记录。
7.2 信息
7.2.1 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应及时、准确和完整。
7.2.2 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中的C.1。
7.2.3 卸料口有异常垃圾进厂时应有记录,紧急卸料应有上报、批准和实施记录。
7.2.4 按时填报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在线监管
8.1 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8.2 执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保障与管理手册,不应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在线监测仪器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
8.3 做好在线监控系统现场运行与维护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系统校准,每年还应进行监测数据的比对等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
9 环境保护
9.1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9.2 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
9.3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浓度应符合DB11/502的规定。
9.4 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
9.5 厂界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气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臭气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厂区(含厂前道路)及厂外500m内无明显特征臭味。
9.6 厂区(含厂前道路)环境应整洁,无渗沥液、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和明显扬尘,定期冲洗,地面无渗沥液污渍,应采取有效的灭蝇除臭措施。
9.7 厂内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应及时维护,地面硬化无破损,绿化区域无裸露。
9.8 环境监测应按DB11/T 273的要求执行。
9.9 焚烧厂环境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10 安全运行
10.1 生产安全
10.1.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避免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10.1.2 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建立操作规程培训与考核制度。
10.1.3 应取得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其他等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认证。
10.1.4 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10.1.5 电气系统及公用系统运行维护应遵守CJJ 128-2009中6和12的相关规定。
10.1.6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有实施记录。
10.1.7 应在关键区域设置监控探头,定期对全厂进行安全检查,并能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专业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记录。
10.1.8 安全监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法定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检测校准。
10.1.9 运行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该区域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佩戴防护用具。
10.2 消防安全
10.2.1 厂区内消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厂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带火种车辆不应进入作业区。
10.2.2 应对易积聚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不应出现明火,当建构筑物内甲烷浓度≥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10.2.3 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遵守CJJ 128的相关规定。
10.3 交通安全
10.3.1 厂区应设置标线、信号、文字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特别是事故易发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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