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垃圾焚烧
5.2.1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余热锅炉出口氧气含量应为6%~10%,二次燃烧室温度仪表灵敏可靠并有连续完整的数据记录。启动、关闭、故障和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二次燃烧室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启动辅助燃烧器进行助燃。应定期对辅助燃烧器进行检查、试验,保证辅助燃烧器处于良好的随时启用状态。
5.2.2 垃圾焚烧炉在运行时应保持负压状态,防止烟气外逸。
5.2.3 炉渣热灼减率≤3%,自行检测每周不少于1次,专业检测每月1次,具体检测方法执行DB11/T 273的相关规定。
5.2.4 焚烧烟气中二噁英类物质应每年检测2次,上下半年各1次,2 次检测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具体检测方法执行DB11/T 273的相关规定。
5.2.5 焚烧厂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每条生产线年运行时间不低于8000小时。
5.2.6 每条焚烧生产线应有独立的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
5.3 烟气净化
5.3.1 烟气净化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要求,运行工况应与垃圾焚烧炉运行工况(包括启动、关闭和故障阶段)相匹配,烟气排放指标符合要求。
5.3.2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中石灰品质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充装时应避免扬撒。石灰浆配制用水应满足设备水质性能要求。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应保证中和剂当量用量,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调整中和剂流量或(和)浓度。
5.3.3 袋式除尘器投运前应按滤袋技术要求进行预喷涂。应检查风室差压,根据运行工况调整、优化反吹频率。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
5.3.4 活性炭喷入系统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和当量用量,应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5.3.5 配置NOx脱除系统的焚烧厂,应对NOx脱除系统进行有效维护和监测,确保NOx的脱除效果满足要求。
5.4 热能利用
5.4.1 焚烧产生的热能用于并网发电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4.2 焚烧产生的热能用于供热时,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应按CJJ/T 88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炉渣与飞灰处置
5.5.1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灰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5.5.2 炉渣填埋作业的运行管理应符合CJJ 93的相关规定。
5.5.3 烟气净化系统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飞灰收集、输送及暂存环节应保持密闭状态。对飞灰的转移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的规定。
5.5.4 焚烧厂自行进行飞灰处理后外运的应满足GB 16889-2008中6.3的要求;焚烧厂自行进行飞灰处理后进入填埋场填埋的,应执行GB 16889-2008中6.3和6.5的规定。经处理后的飞灰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执行DB11/T 273的相关规定。
5.6 污水处理
5.6.1 焚烧厂应有渗沥液收集和存储设施,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如设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达标排放;如没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运送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5.6.2 厂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按DB11/307的规定集中排放。
5.6.3 收集、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记录;在进水口和各出水口设置有效计量、监测设备;对出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
5.7 臭气控制
5.7.1 产生臭气的区域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
5.7.2 收集后的臭气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5.7.3 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并自行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地点进行氨气、硫化氢监测、记录。监测频次为每日1次。
5.8 工艺调整
5.8.1 工艺调整包括工艺流程调整、设备类型变化等。
5.8.2 工艺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5.9 其它
除本规范规定外,焚烧工艺运行应严格执行CJJ 128的相关要求。
6 设备车辆
6.1 运行
6.1.1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中的表A.1。
6.1.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参见附录B中的B.1。
6.1.3 实行设备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工艺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6.1.4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法定检测。
6.2 维修更新
6.2.1 设施设备应制定维修更新制度,内容包括维修更新周期、内容和标准。
6.2.2 应及时修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施设备故障,保持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满足生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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