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作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市重点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五、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项目合作合同具体应包括: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移交财产、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以及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项目合同的区别在一些特定条款约定中应得以体现。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推进的项目。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法规,在项目合作合同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设施的权属与处置、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安全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临时接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准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指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则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通过股权合作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则应在项目合作合同的合同主体部分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收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非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指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此类项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在项目合作合同中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文件要求,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等。
项目合作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其他相关合同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PPP项目的回报机制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回报机制遵循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的原则。社会资本的合理净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并参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长短适当上浮,项目合作周期原则上为10年——30年。设立PPP项目专项资金,用于PPP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补助、PPP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补助、融资贷款贴息、项目注资参股。市财政局将政府财政补贴PPP项目支出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
(一)建立定价调价机制。做好项目收费价格管理,稳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
(二)实行损益分担机制。对通过价格调整收入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分享。对于亏损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也应该按照事先的协议合理分摊。
(三)完善政府补贴制度。财政补贴重点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达到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或无收入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政府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动态补贴机制,政府补贴调整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融资成本、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率等因素提出补贴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政府补贴方式可以是货币补贴,也可以是土地及上盖物业开发、广告经营等资源配置。
七、合作项目的退出机制
(一)合作项目的退出和介入条件。合作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发生类似情况;合同中约定需中止或政府接管的情况。经协商或整改,项目合同仍无法履行,项目需提前终止退出。
(二)合作项目退出的流程。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重点办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要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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