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正规企业只局限在目录范围内的电子废弃物处置。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指出,“正规企业回收的电子垃圾一般只局限在‘四机一脑’这个范围,然而真正的电子垃圾远不止这5种,还包括废弃的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风扇及灯管等各种电子产品。”朱海燕说,在中国,平均每个受访者拥有过四部手机,只有1%的人会将废旧手机送去回收,低于3%的全球平均值和英国9%的最高值。
预计到“十二五”末期,5类家电的年报废量将高达1.6亿台,应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如何应对报废量高峰期?
1.27亿台是个什么概念?是否跟每年的产出量相对持平?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1年底,我国“四机一脑”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7.7亿台。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份数据表明,按照使用寿命计算,中国家用电器每年的理论报废量已超过5000万台,且以年均20%的速度在增长。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彩电、空调、冰箱等5类家电的年报废量将高达1.6亿台。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电子电器产品外,我国每年还有更大数量的消费电子产品、小型家用电器等进入报废期,成为电子废弃物,如手机、收音机、MP3、音响、电饭煲等。
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效、合理处理,需要完善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
对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循环利用责任、信息披露责任。
据了解,当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主要实行多渠道回收、集中(定点)的处理模式,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区域性排它性的回收网络体系,也没有将社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站纳入法律管理体系。而且,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力军——个体私营小型企业长期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导致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处于无序状态。
应明确治理费用:谁生产、谁负责;
谁消费,谁负责,建议国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生产者能真正承担责任吗?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世忠指出,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不是太严格。目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没有明确生产者在回收处理上的关键责任。
他说,生产者回收处理责任仅体现在交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制约了大型家电制造商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积极性,导致产业内企业上下游关系不稳定,产业发展的基础不牢,难以吸引有强大实力的企业进入,不能快速形成稳定发展的产业体系。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在今年两会提案中指出,要明确生产者、销售商、回收处理商、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的责任,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模式。明确电子垃圾处理工厂必须是高科技、低污染的现代化企业,明确电子生产企业自建和社会开办的专业大型电子垃圾处理工厂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中的主导地位,并制定相应合理的回收环节和运输物流费用的国家指导价。同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非法回收渠道的营运风险和成本。
提案认为,电子垃圾处理是需要高成本、高专业性和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前期投入较大,收益较慢,企业负担重、积极性不高。建议在短期内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并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期无息贷款相结合,集中、重点支持大型专业电子垃圾处理企业的建设,支持引进高端处理设备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低水平、低效果的企业和小作坊。
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建议对于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商,要对使用期内的产品负责,还要担负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促使其履行回收责任。经销商也应对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承担一定的责任,积极主动回收,对于交还回来的一些耐用电器还应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政府部门也应当承担起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责任”。朱海燕建议,政府通过设立回收处理补贴基金、税费减免、无息或低息贷款等经济手段,激励一些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投入到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中来,此外,尽快建成覆盖城乡的定点回收站、社区回收中心及智能交投网络为一体的废弃电子产品便民回收网络。
“目前我国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延长了生产者的责任,明确了谁生产、谁回收准则,使我国电子垃圾回收产业进入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阶段。”许开华认为,“应建立由生产者支付处置费用的方式来推动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的投资与产业进步,要让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全部覆盖所有电子产品的制造,淘汰落后产能,让所有生产者对环境污染买单,推动行业朝着附加值高的产品转型升级。”






2020全国厨余(餐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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