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耒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政办发〔2014〕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耒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耒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设施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证;
(五)负责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对渣土管理所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国土、财政、住建、规划、林业、水利、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地址和名称及消纳处置合同。
第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对施工场地的出入口道路实行硬化;
(三)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职保洁员;
(四)必须在经过审批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应装袋集中堆放,并即时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清运。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向市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车厢容积不大于20立方米,统一车身颜色、车辆标识;
(四)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及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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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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