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机制。
(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施工工地源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超载、不洁车辆不得驶出工地,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随意抛撒,对建筑工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统一安排勤务,统一安排车辆,统一指挥行动,严格查处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行为,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超载超限,抛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手续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建筑工地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偷拉乱倒、道路抛撒、私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处理执法问题,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十一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第三十二条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制度。信用考核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不佳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退出名录,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信用考核的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10日颁布的《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