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现将《泰安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提出您的修改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大楼B区5035房间)。
公开征集时间:8月8日至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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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泰安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和泰山区及岱岳区所属乡镇镇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泰安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同时,配合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与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按照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旅游、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情况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将存放餐厨废弃物设备或设施情况作为食品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就处理存放餐厨物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环卫机构的意见,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及台账。
第六条 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违法批准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原料。
各类养殖场、养殖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
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养殖场、养殖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购买、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的,依法及时给予处罚处理。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非法利用、加工餐厨废弃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统一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监管体系,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和运输工作。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收运、处置企业实现一体化运营。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应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平等协商,按照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求,协商确定收集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收集运输协议分别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作为存放餐厨废弃物的专用设备或设施。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妥善保管专用收集容器,保持专用收集容器的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