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2.密闭到位,无飞扬、遗洒、抛落隐患;
3.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行驶和装卸记录仪(GPS)同时启用;
5.随带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检查情况作出记录,交由场地管理员签字确认。
(五)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和违规行驶;
2.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当注意观察装载密闭措施,确保行驶途中密闭到位;
3.严格按照处置证规定的地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指定点倾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泥车污染路面,并由处置场管理员在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上确认签字。
(六)运输结束后,车辆应当进场入库管理,不得违法占道停车。
(七)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和倒卖或使用无效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处置证。
(八)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服从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收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有偿服务原则。消纳场的设置需经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的审批核准后方可运行,其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实行收支平衡”和“民间投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按规定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的费用由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的处置费用和建筑垃圾运输费用构成。处置费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有关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处置费(包括自行落实处置场的调剂费)。
运输费用即建筑垃圾自产出地运输至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的运输费用实行市场定价,由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渣土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出运(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统一由市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调剂费),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专门机构配合做好代收费工作,处置费用统一存入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专用账户,并由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开具专用发票。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将收取的建筑垃圾调剂费在扣除测量、税费等直接成本支出后,按半年结算一次的方式全额返回属地专门机构。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运输企业、消纳场规范建设与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乱堆乱倒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专门机构负责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消纳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村(社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归档,并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负责对本村(社区)辖区内堆放点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运输行为,并向属地专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考评办,由市考评办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市各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海政办发〔2010〕69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