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城管办或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一)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2.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核、监管、考核镇、村两级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费(调剂费)的收取工作;
4.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不良记录,以及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5.协助做好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核,并配合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对改装运输车辆准运建筑垃圾的审核工作。
(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核,并核发“一车一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3.负责对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4.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车辆通过市数字城管系统平台进行监控和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中队实行执法与管理相分离,收费与发证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本村(社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收集点)的合理选址并按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的要求规范建设和设置,落实人员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产生,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所在社区指定的堆放地点,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定期统一清运至指定消纳场。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年末申报发改立项计划的同时,应当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实际消纳能力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村(社区)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绿化种植用地、低洼田地改造和废弃水渠沟池、河浜填土以及建筑工程回填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等需用建筑垃圾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求单位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申请,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范围内的需求单位向属地政府专门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申请,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属地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落实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和相关前期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消纳场的土地、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前期、施工、扫尾阶段进行工程渣土作业的,应提前五日将作业方案报送建筑垃圾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