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要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保证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配套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餐厨垃圾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有效监管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近期以干湿分离作为开展分类示范的优先选择,对家庭和单位等生活垃圾进行干湿分类。重点包括:(1)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和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的设施。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2)建设与垃圾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完善以社区废品回收站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交易集散市场建设。(3)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建设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全省建成数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2.建设要求。开展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立一体化分类体系,配套完善的运输和处理系统,根据垃圾种类设置相应的收转运处理系统。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稳步推进废旧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投放,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2015年底前,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50%以上。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实施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卫生填埋场填埋作业等的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以及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排放的监测。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76.477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46.107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17.7亿元),占60.34%;收转运设施建设投资16.06亿元,占20.97%;存量整治工程投资5.71亿元,占7.46%;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3亿元,占3.92%;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5亿元,占6.53%;监管体系建设投资0.6亿元,占0.78%。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同时根据国家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积极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逐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断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健全激励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在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偿,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