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国
德国电子电器产品回收与处理体系,是采取在政府的监管下,授权第三方非营利机构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监控的运行方式。其中,德国联邦环境保护署(UBA)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管部门。受UBA的全权授权,作为第三方机构,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基金会)履行中立的结算中心、注册机构的职责,包括:生产商注册;收集统计生产商和处理厂报告的数据,计算、汇总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并向UBA报告;接收由市政回收点发出的电子废弃物提取通知,同时向生产商或指定第三方发出电子废弃物提取通知;对生产商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3)日本
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按照商品占有的市场份额的不同,分为两种模式:
1)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品牌生产商,采取合作回收处理。目前,日本政府将直属家电制造商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经营实体明确划分为两组阵营,即以松下、东芝等约20家企业组成的A组阵营和以日立、索尼、三洋、三菱等其他20家生产商组成的B组阵营。其中,A组是利用现有的处理能力进行处理,目的只是达到法定要求;而B组则是重新联合建立处理厂,目的是追求更高的资源化率。截至目前,A组阵营有24个处理工厂,B组有16个处理工厂。
2)家电协会负责处理:占市场份额较小的品牌生产商,委托家电协会代为回收处理。无厂商认领的“无主”家电也由家电协会代为回收处理。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消费者、销售商都有责任配合回收。
在上述回收处理体系管理方面,荷兰和德国的做法更值得借鉴:采取在政府的监管下,授权第三方非营利机构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监控的运行方式。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协调和监控废弃物回收处理整个过程中生产商和回收处理企业的行动,并督促其履行责任。
付费机制
(1)荷兰
在荷兰,NVMP和ICTMilieu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的收取模式不同。NVMP是在新产品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visiblefee,可见费),用于产品废弃后回收、运输和处理等开支,因而也被称为“养老金”模式。而ICTMilieu因收集的IT产品和通讯产品中含有附加价值较高的贵金属等材料,经再生处理后可获得较高收益,足以维持系统运行,因而在销售环节和废弃时均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德国
在德国的整个回收处理体系中,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收集费用由市政当局承担;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进口商承担,生产商/进口商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约运输公司和处理公司。EAR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协调从市政回收点开始的电子废弃物的登记接收、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事宜。
(3)日本
在付费机制上,日本实行的是消费者付费机制。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向销售商收取废旧家电的再循环处理费用,再循环处理费用不得高于进行有效循环处理所需要的成本。销售商则可以向消费者收取废旧家电的收集、运输和再循环处理费用。销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公布其收集或再循环处理费用标准(收取总额相当于10%的电器价格)。当销售商、制造商或进口商收取了不合理的费用时,政府将责令其改正。
(4)美国
美国大部分州由生产商支付收集、运输和回收的费用,消费者可获得免费的回收。一般生产商支付的费用分为注册费和回收费两种形式,回收费依据市场份额或返回率进行分配。
荷兰和日本的回收处理费用主要由消费者支付,而德国和美国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市政当局或生产商支付。由于我国消费者传统观念严重,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支付意愿较低,为了降低企业的回收处理压力,国内的相关制度也规定由生产商支付该部分的费用。
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参考欧盟国家的作法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
应尽快出台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项法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管部门,详细规定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2)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废弃手机等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基金进行管理,该委员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生产商(包括进口商)、销售商、回收企业、处理企业和消费者等行为主体的代表组成。3)制定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对不参与资源化活动的主体惩罚过小或基本没有,而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的参与主体却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这样就会弱化参与者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同时也应该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商从源头考虑产品的生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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