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激励机制有待建立完善
经济制度除了经济惩罚和补贴手段之外,还包括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政府绿色采购等多种手段。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一些经济激励机制,比如“以旧换新”政策,就是通过对消费者的经济补偿,促进消费者参与大型家电回收的积极性。另外,对销售商和生产商的经济政策制度方面,我国法律仅限于额度较低的经济惩罚手段以及有限的税收优惠,现阶段的经济制度不足以刺激废弃手机等电子废弃物的有效回收。
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经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1)欧盟
WEEE指令要求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废旧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1)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庭用产品承担部分回收、处理和处置的责任,即对家庭用电子电气产品,主要由政府承担收集责任(生产者也可自行收集),生产者对政府收集后的产品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再次集中收集、处理、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等;2)对废弃后的非家庭用电子电气产品,由生产者承担所有的收集、处理、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责任。消费者在返还费用产品时,不缴纳任何费用;3)生产者必须承担信息责任,即告知公众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要分类收集;返还和收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地点或系统;电子电气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等等。总的来说,欧盟的生产者责任制度,不仅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回收、处理和再生的实施责任,有利于提高电子电气设备从制造和废弃整个过程的环保功效。
(2)日本
在日本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更注重生产者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实施责任,经济责任主要由消费者承担。如日本《家电回收法》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回收处理环节的相关责任作了明确划分。该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家电交还给零售商,同时交付回收利用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零售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弃家电并交付给生产商再商品化,同时在销售新的家电时必须负责回收替换下来的旧家电;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对四种家电进行回收和再商品化,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回收废旧家电,回收场所必须具备再商品化的条件,以利于零售商顺利交付废弃家电。另外制造商还负责设计使用寿命更长的产品,加强产品的再循环和再利用。
(3)美国
美国大部分州采用的是“生产者责任”模式,即制造商在产品废弃时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支付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回收费用。比对美国各州“生产者责任”的立法内容,发现它们具有以下共同点:1)生产商有标识的义务,即生产者须在其产品上加贴标签,该标签上应有生产商的自有或授权品牌(可以识别生产商),标签应永久加贴并且清晰可见。2)生产商须向州环保管理部门(如环境管理部或环境质量部)注册,每年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采用并实施一定的回收计划,并将该计划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环保部门。3)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商提交的报告或注册情况对其回收能力进行评估,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符合)企业名单,供零售商和消费者查看。同时管理收取的相关费用,向相关方宣传推广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理念并定期对回收系统进行评估,向上级部门汇报。4)生产商在规定的期限后,不得销售未加贴标签或未经注册的产品,并在其网站上提供如何对产品进行回收的信息。
通过对上述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行分析发现,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主要由生产者负责(生产商自己回收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而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部分由生产者负责(如欧盟和美国大部分州),也有部分国家由消费者负责(如日本)。从国际实践结果来看,生产者同时承担经济责任和回收处理的实施责任,才能更好地促进产品整个周期对环保的不利影响。
回收处理体系
欧盟和日本都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较为成功的经济体。欧盟各国的回收处理体系不尽相同,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荷兰和德国。部分国家的回收处理体系如下表所示。
部分国家回收处理体系
下面重点说明各国的回收处理机构情况。
(1)荷兰
荷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的基础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荷兰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责任主要由荷兰金属及电气产品处置协会(NVMP)和ICT环境系统(ICTMilieu)两个由生产者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承担。NVMP和ICTMilieu回收管理的电子废弃物种类不同,NVMP回收除WEEE指令规定的第3类产品(废弃信息技术产品及通讯设备)之外的其他电子废弃物,而ICTMilieu则仅回收WEEE指令规定的第3类产品。这两个组织要定期向荷兰环境部详细通报参加其组织的生产者名单和相关信息以及回收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