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环境教育相关内容,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专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输,负责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治安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的核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负责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配套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的具体位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通运输枢纽、站场管理使用单位以及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做好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宣传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回收物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督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加强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全市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络体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院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基础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全市有害垃圾处置体系,负责权限内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及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绿色社区评比内容,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星级酒店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动员旅游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并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 市、区(市)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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