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卫办政法函〔2013〕138号
各有关单位:
我部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真:010-68792883
电子邮箱:zhengfasi@sina.cn
附件:1.《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
2. 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前言
本标准除4.1.4、4.1.6、4.2.1.2、4.2.2、4.2.4、4.3.2.1.7、4.3.2.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与GB/T 17217-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更名为《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修改后为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更改为城市、乡村、旅游区等新建、改建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增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调整包括规划布局、设施设计、设施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工艺的内容;
——取消了原标准表1中公厕的分级,调整了部分指标的限值;
——增加三格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粪尿分集、双瓮贮粪池处理卫生要求、粪大肠菌群仪器快速检测法、四级臭味强度检验法等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卫生要求和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旅游区等新建、改建、扩建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卫生学评价。现有其他公共厕所、学校公共厕所、单位内部人员使用的公共厕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742 居民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19 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NY/T 1702-2009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
在公众活动场所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厕所,按是否依附于其他建筑物而分为独立式和附属式。
3.2
无害化卫生厕所 innocuous sanitary toilet
满足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无臭或基本无臭,粪便不裸露,贮粪池密闭,出粪口有盖的卫生厕所要求,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
3.3
前端处理设施 front treatment facilities
厕所粪污在排放之前,使粪便达到无害化标准要求的处理设施。
3.4
窗地面积比值 ratio of glazing area to floor area
窗户的有效透光面积(Ac)与该室内的地面积(Ad)之比(Ac/Ad)。
3.5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在1 h内由室外进入室内空气量(Ma,m3/h)与该室室内容量(M,m3)之比(Ma / M),单位为次/h。
4 规划、设计、建设的卫生要求
4.1 规划布局
4.1.1 公共厕所应根据当地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4.1.2 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间距≥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
4.1.3 独立式公共厕所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4.1.4 宜充分利用附属式公共厕所的现有资源,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宜满足24 h对公众开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