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存量垃圾治理,保护和修复周边生态环境
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和临时堆放点,应结合垃圾堆体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在环境敏感地区,可采取鼓风、抽气、洒水等好氧消化技术,促进垃圾堆体快速降解稳定;在土地资源紧缺、附近具有垃圾焚烧设施的地区,可复挖、筛分已填埋垃圾,富含养分的筛下物做绿化用土,高热值的筛上物进行焚烧处理和余热利用,大粒径无机物垃圾重新回填。
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和污染控制标准改造提升相关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场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减少水体和土壤污染。
服务期限和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封场。封场覆盖系统设置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和植被层,确保填埋气体及时导出、降水不进入垃圾堆体。在垃圾堆体降解稳定前,渗滤液处理设施和填埋气体收集利用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并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
(四)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有效监管餐厨废弃物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设区市要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实施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服务范围逐步向所辖县(市)延伸。
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在设区市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推广成熟稳定的处理技术,确保设施运行稳定可靠、生产产品安全无害、成本效益经济可行、污染控制严格有效。重点发展餐厨废弃物高效制沼气技术、餐厨废油催化制备生物柴油深加工技术、餐厨废弃物源头油水分离技术、餐厨废弃物堆肥技术、餐厨废弃物生产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198.8亿元。其中: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26.3亿元,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投资29.1亿元,存量垃圾整治工程投资6.9亿元,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投资15.3亿元,“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续建工程、垃圾分类示范工程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排放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1.2亿元。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方案和投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推进列入规划的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落实垃圾处理在税收、价格和用电等环节上的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和行业发展。
(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在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
(三)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严格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垃圾处理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垃圾处理工程应由政府责成环卫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职责,也可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公司要认真实施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建设时限和工作标准做好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审批垃圾处理项目立项、环评和初步设计,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据批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垃圾渗滤液、垃圾焚烧烟气和残渣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管控。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的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监察厅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继续对城镇垃圾处理工作进行调度、抽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