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丹麦
1997年,丹麦的建筑垃圾排放量约为340万t,约占当年垃圾总量的25%。其主要激励措施是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的税收。自采用废弃物税收以来,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比例明显增加。丹麦建立了一套技术方法、科学和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工具密切结合的综合系统,确保了对主要废弃物流动的控制和大部分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环保署(EPA)进行的一项分析表明,税收在建筑垃圾再循环方面起着主要的作用。从1987年1月1日起,分配到焚烧或填埋场的每吨垃圾的税收约为5欧元。至1999年,填埋税增加了900%,建筑垃圾循环率提高到了约90%[5]。
2.5新加坡
新加坡于2002年8月开始推行“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将垃圾减量作为重要发展目标。在建筑领域,建筑工程广泛采用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理念,优化建筑流程,大量采用预制构件,减少现场施工量,延长建筑设计使用寿命并预留改造空间和接口,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同时,对建筑垃圾收取77新加坡元/t的堆填处置费,增加建筑垃圾排放成本,以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为减少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承包商一般在工地内就将可利用的废金属、废砖石分离,自行出售或用于回填和平整地面,其余则付费委托给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内,对建筑垃圾实施二次分类:已拆卸的建筑施工防护网,废纸等将被回收打包,用于再生利用;木材用于制作简易家具或肥料;混凝土块被粉碎后加工用于制作沟渠构件;粉碎的砂石出售用于工程施工。未进入综合利用厂的其他建筑垃圾被用于铺设道路或运送至实马高岛堆填区填埋。
新加坡对建筑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新加坡有5家政府发放牌照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专责承担全国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公司须遵守有关环境法规。未达到服务标准的,国家环境局可处以罚金,严重的吊销牌照。如非法丢弃建筑垃圾的,最高将被罚款50000新加坡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也将没收。
在综合利用与处理过程中,新加坡建设局等部门也介入管理。如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验收指标体系范围,建筑垃圾处理未达标的,则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纳入考核范围。
3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与国外的经验相比,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再生利用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垃圾分类和再利用水平较低。目前大部分建筑垃圾依然采用混合收集方式,由于分类收集所需劳动力较多,且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专业分拣的人员较少,所以大部分可以再利用的资源都被填埋或抛弃处理了。
(2)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设备落后。垃圾处理多采用简单填埋和焚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
(3)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法规不健全,建筑、回收等人员的资源、环境意识有待提高。
为促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的提高,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科研工作,提升技术水平。科研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无从谈起。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已经成熟,而我国在此方面刚刚起步,应该开展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方案。科研工作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回收和利用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再生材料与环境相容性的分析方法,再生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再生技术的经济性评定等。
(2)加强立法工作,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应禁止填埋具有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相应地规定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和堆放,排放单位必须配置相应的处理设施或支付较高的处理费,委托专业机构处理和利用其建筑垃圾。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材料或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对于专用的建筑垃圾再生机构,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保证他们的正常运营。一旦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法律颁布,就应该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来使法律得到遵守,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5]。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资源、环境意识。要让相关人员都了解建筑垃圾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大力宣传和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最新技术和工艺方法,鼓励全社会利用再生建材或产品。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扶持、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力度。政府应发挥主导、协调的作用,合理分布垃圾处理厂,将废弃建筑材料变为有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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