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清扫保洁作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实行高效、卫生、规范的清扫保洁作业,不仅直接关系到清扫保洁质量和道路交通和城市文明,还对尊重作业人员劳动、市民配合清扫保洁作业的意识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原有《暂行办法》未作要求。
新《办法》按照不同的清扫保洁作业区域,从两个方面对清扫保洁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单位要按照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进行作业,并要遵守作业人员着装、作业设施设备、车辆作业噪声、机械作业时间以及作业时所使用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以及作业时所产生垃圾的收集、投放等服务规范;二是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要有清扫保洁队伍或有专人实行每日定时的清扫保洁。
5. 加大了清扫保洁服务的资金保障力度。清扫保洁服务资金,直接关系到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原有《暂行办法》存在着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新《办法》对清扫保洁服务的资金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特定公路路段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由区(县)或者乡(镇)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街巷里弄内通道所需资金,则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村内通道所需资金,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这就建立起了一个既符合市情实际,又有稳定的清扫保洁服务资金保障渠道。
总之,这个新《办法》的实施,在区域范围、质量标准、作业服务和管理、项目资金保障和质量监测评议等多范畴、多领域上提供了政府法规的支撑,是一个完善法制化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的新规章,是一个机制化了的“后世博城市管理”政府规章建设的成果,也为城市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开创了又一个新的局面。
(作者:陈一军,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副主任、经济师;印晓康,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道路科科长、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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