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垃圾的再生资源化利用势在必行,建筑垃圾的分类资源化处理、建立建筑垃圾的可用标准、再生骨料的制备、建筑垃圾中细颗粒的最大化利用以及再生混凝土制品的制备技术是建筑垃圾制备新型墙材的5个关键技术。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建筑垃圾制备新型墙材研究进展进行综合性阐述。
关键词:建筑垃圾;新型墙材;综述
中图分类号:TU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02X(2011)04-0036-05
建筑垃圾中无污染的无机材料一般占90%以上,具有化学和物理性质稳定的特点,经过处理后是一种很好的再生建筑材料。我国每年由建筑业产生的废弃混凝土达7000万t,再考虑到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废弃混凝土量(约5000万t),则我国总的废弃混凝土量将达12000万t以上[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废弃混凝土的总量还将增多,如此巨量的废弃混凝土,如不进行合理处置,将会引发极大的环境和经济问题。同时,我国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优质的天然骨料(如河砂、卵石、碎石等)在有些地区已趋枯竭,许多地方大规模开山采石,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严重背离了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因此,将废弃的建筑垃圾经加工来制备新型墙体材料代替目前传统的烧结黏土砖,既达到减少生态资源破坏的目的,又达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保效益[3]。然而,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工作相对滞后,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较低,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足5%,而欧盟国家资源化率超过90%,韩国、日本资源化率已经达到97%,再生资源产业正在成为具有广阔前景的新兴产业[4]。由此可见,我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推广应用潜力巨大。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1政策法规方面
我国1992年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但这些政策法规都相对零散,缺乏整体性,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应尽快建立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5]。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从政策和财政上鼓励、资助利用建筑垃圾建材的研究开发,同时按照市场化的物价标准向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提高全社会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积极性。
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的再生立法方面起步较早[6-7]。美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1980年制定了《超级基金法》,1965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德国1978年“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法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日本先后出台了《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废弃物对策行动计划》等10多部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配备了较为完善可行的政策法规体系,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方式
由于建筑工地很少对建筑垃圾分类,加之掺杂生活垃圾,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是建筑垃圾再资源化的一个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王武祥[8]指出当前建筑垃圾的再生加工厂有3类:(1)只能分离钢筋和其它金属材料,通常用于道路重建和再生工程;(2)在第一类再生工厂基础上,破碎之前使用机械或手工方法除去大块杂质(包括金属、木材、硬质纤维板、塑料、涂层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屋面材料),破碎、筛分之后采用干法或湿法净化破碎产品,该工艺流程适用于含有少量杂质的情况,再生产品质量较高;(3)所有建筑垃圾均在再生工厂内加工处理,然后全部变成原料或成品。王秋玲和马保国[9]建议在建筑物拆旧施工时就采用选择性拆除、选择性回收措施,为各种废物的再加工创造条件。李南和李湘洲[10]介绍了日本比较成熟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其生产流程见图1。

图1日本建筑垃圾细分机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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