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县城区(南至建设大道、北至三环路、西至西开发区,东至滨湖大道)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适度负担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或按年计收。
(一)公共类
1.县城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由县水务公司统一代征,小区物管不再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经县城管局核定后,免征垃圾处理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经县城管局核定后,按每户每月2.5元收取。
2.机关、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和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由单位缴纳,驻城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缴纳。困难企业可以视其困难程度按程序给予减免。
(二)特定类
1.旅馆业和医院(卫生院)住院部,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每床位每月9元。
2.餐饮业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3.休闲业、沐浴业、洗理业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
4.百货、超市、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瓷器店、招商场内的摊位及其他各类营业性门点,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
5.在室外摆设的普通经营摊位按每月每摊位10元收取,水果摊位按每天0.4元收取(农民进城直接经营季节性水果蔬菜的摊位,凭有效证件免收),饮食大排档按每户每月20元收取。
6.KTV、迪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业经营面积100m2以内的每月按30元收取,101-200m2的每月按60元收取,201m2以上的每月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
7.影剧院、体育场、俱乐部,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外,另每座位每月征收0.2元。
8.县城区学校、教职员工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以外,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3元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5元收取,走读生每人每学期按1元收取。以上均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给学生。
9.停车场:场地面积在1000m2以下的,每月按100元收取;1001m2以上的,每月按200元收取。
10.洗车业,按冲洗机台数量收取,每台每月15元。
11.住宅房屋装修,200m2以下的按每户40元,200m2以上的每增加1m2另加收2元/m2;非住宅房屋装修按2元/m2征收。
12.渣土工程车营运时另按每辆每天2元收取,在申请领取渣土处置证时一次性收取(市政工程免收)。
(三)有偿服务类
1.厂矿企业单位产生的垃圾按每吨36元收取,其中清运费28元/吨,处置费8元/吨。
2.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2m2以下的每月按5元收取,2.1m2以上的按10元/月收取。
3.厕所代为保洁的,按每月20元/坑位收取保洁费。
4.化粪池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按每格次200-400元收取。
5.建筑渣土运输处理费,按20元/吨收取。
6.医疗及化工有毒有害垃圾,由医疗部门、化工企业与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和项目,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城管局,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主要采取直接征收、代征代缴代扣和协议征收三种形式。
1.机关、团体、享受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统一代征(包括合德镇、经济开发区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县城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3.县城内工矿企业单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
4.建筑施工工地人员垃圾处理费由县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按建筑面积3元/ m2一次性代征。住宅房屋装修费按区域分别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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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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