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场主办单位代征。
6.停车场、夜市摊点由县城管局直接征收。
第六条 有偿服务类收费及未委托代征的项目(单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县城管局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实行代征、代缴、代扣的,征收主管部门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载明征收对象、标准、征收总额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 县城管局应建立垃圾处理费监管核实和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征缴、减免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水务公司代征使用税票 外,其他统一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严禁各收费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和代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收费范围,任何人不得违规减免或更改收费标准;县物价、城管、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县城区范围以外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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