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完善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标准的制定、颁布,为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执法依据。但是,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和代处置等行为中发生的污染事故,牵涉到相关管理部门,责任的确定不明确。另外,对固体废物排放的收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的开展。因此,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为行政执法提供充分的依据。
5.3健全机构,建立固废管理网络
管理需要机构,执法需要人员。目前,县、区级环保管理部门的固废管理还没有列入自己的重要职责,以致仍没有落实专门的管理科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因此,必须健全各级环保部门的固废管理机构,扩大充实管理力量。明确固废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赋予执法权力,建立有机的管理网络。
5.4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管理机制
医疗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和汽车维修行业废物的管理必须遵循“从摇篮到坟墓”的动态管理。新项目的审批、竣工验收,对产生的废物从源头予以把关,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禁止擅自交换和转移,严禁倒卖或销售、倾倒危险废物,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5.5实施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
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是技术政策的制定原则,也是防治污染的根本途径。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推行废物交换,鼓励交换利用,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实施废物的资源化,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专项资金,加大科技投入,出台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对废物处置技术的开发研究,推进无害化处置产业进程。
5.6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支出渠道
现有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矛盾,其焦点在于处置费用由谁承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处置费理应列入医院经营成本,可由病人承担,考虑到各种因素,又不便于将医疗废物处置费单独列项。物价部门应对医院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支出渠道进行核实,若医院原收费标准中,确实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则可对医院原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从源头上解决处置费用问题。
5.7危险废物处置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收集车的养路费、过桥过路费
提高收费的合理性,充分考虑医疗单位类型、路途区位、规模效应等因素,并优化物流,提高综合效益。危险废物的处置虽然是企业化运营,同时,也是一种公共事业,需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目前,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只能维持处置单位的保本微利。为保证危险废物的收集网络覆盖整个地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需要得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危险废物收集车,实行与环卫部门垃圾清运车一样的政策,减免养路费、过桥过路费
5.8提倡优势互补,促进集中收集处置
我市医疗废物收集网络覆盖全市,运转高效。相反,感光材料废物收集网络的建立刚刚起步。受费用限制,收集网络除市区外,目前仅覆盖临安、富阳。为更好地开展感光材料废物的统一收集工作,在感光材料废物收集网络尚未完善之前,我们提倡由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利用医疗废物收集网络辅助收集感光材料废物,即共享了资源,又节约了开支。
5.9结合全市“创绿”活动的开展,提高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的认识
今年我市开展了“绿色医院”、“绿色学校”等多种“创绿”活动,并在“创绿”评比中,明确医疗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通过“创绿”评比,既端正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集中收集处置的认识,又可以提高我市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率。
5.10以调查为载体,以专项整治为手段,严厉禁止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和无证收集
医疗废物、感光材料废物、汽车维修行业废物的产生单位众多,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内的医学、生物学实验室产生医疗废物,光学实验室产生一定数量的感光材料废物,许多理科实验室还产生不同数量的废润滑油和废铅酸蓄电池。为此,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危险废物污染源专项调查,以明确危险废物的来源和数量,同时规范处置行为,打击非法处置和无证收集。
5.11以点带面,树立典型
在各危险废物产生行业内,积极树立环保意识强,遵纪守法的模范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作为典型向全行业推广。对于知法犯法,任意危害环境的单位也给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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