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适用范围]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管理原则]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下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提倡和鼓励制定环境卫生公约]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款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共服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鲁建城字[2009]66号)】第二款:依法保障环卫企业工人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一)签订劳动合同。(二)落实社会保险费。用工企业要按规定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有危险的作业工种,还要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单位自行组织收入中解决。(三)保障休息休假权利。(四)落实劳保福利待遇。(五)明确劳动报酬。(六)逐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七)改善一线环卫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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