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回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各国不光重视回收技术的开发,更重视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比如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谁的孩子谁抱走”。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电子垃圾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瑞典的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而法国更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规定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电子垃圾[9]。欧盟于1997年7月颁布了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新法令(第一草案),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1999年7月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旧电子电器的法律草案。2002年11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废旧电子电气设备的法案》[10](简称WEEE)及《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法案》[11](简称RoHS)。前者提出,至2006年12月31日,应达到每个居民每年回收4公斤电子垃圾的目标;它还将电子电气设备分为10大类,并指定了至2006年12月31日各类废物应达到的回收目标(表2);该法案设计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标志如图1所示。
图1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标志
RoHS法案要求,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禁止销售含汞、铅、六价铬、多溴联苯及PBDEs的新电子电气产品。
表2WEEE法案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类别及相应的回收目标
为了防止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转移至我国境内,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曾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自2000年4月1号起,禁止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家用电话机等十一类废电器。同时,我国将充分利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会议和其他场合,要求有关国家加强废物出口的管理。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其他部门,起草有关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草案,草案将体现以下特点: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规范电子垃圾回收这个新兴产业。2、国家给予电子垃圾回收业政策上的扶持。3、电子垃圾处理费用考虑由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具体比例仍没有确定。确立制造商责任制,明确制造商有义务对废旧产品回收再处理。明确零售商有回收旧电子产品并交给制造商的义务,消费者有将旧电子产品交给零售商,作价回收的义务等。
2.3电子垃圾回收技术简介
回收技术通常包括拆卸、破碎、分选等几方面,处理后的物质必须经过冶炼、填埋或焚烧等后继处理。目前,拆卸一般由手工完成,但随着废物数量的增多,自动拆卸技术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一项拆卸方法是否适用,要综合考虑拆卸、测试、回收、销售等费用问题。破碎是关键的一步,破碎程度不仅影响破碎设备的能耗,还影响到后继的分选效率。常用的破碎设备主要有锤碎机、锤磨机、切碎机和旋转破碎机等。分选是利用材料的磁性、导电性和密度的差异进行分离。通过真空和磁力分选,可将物质分为铁、非铁金属和塑料三类。涡流分离技术可将铝和铜分开。电子垃圾的回收路径见图2[12]。
图2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路径
3电冰箱及空调器回收利用问题
与其他电子电气设备相比,电冰箱和空调器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它们含有CFCs、HCFCs、HFCs类物质。前两者是消耗臭氧层物质,同时它们都是强温室气体。WEEE法案将它们列为须选择处理的物质;含有臭氧层消耗物质及GWP值在15以上的物质的设备在处理时必须先将这些物质抽出并妥善处理;臭氧层消耗物质必须按(EC)No2037/2000规章处理。另外,压缩机油也是一种危险物质,同样须进行特殊处理。对以上提到的物质进行特殊处理后,就可以按处理电子垃圾的一般流程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忘记,任何活动都要消耗能量。废旧电器的运输、处理等过程都要耗能,由于消耗的能源大多是化石燃料转化来的电力,因此就伴随有CO2的排放。荷兰的研究表明冰箱回收有利于节能(见表3)[13]。
表3回收一台电冰箱的能量状况及CO2排放情况
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估计进行回收会获得更大的CO2减排效果。我国电冰箱及空调器的社会保有量越来越大,有必要培育一个规范的、采用现代科技的制冷设备回收行业。对回收利用过程应有一个全面的评价,即从回收的经济性及环境影响方面进行评估。如对不同回收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使用二次资源与开发一次资源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分析减少臭氧层消耗物质及强温室气体排放获得的环境收益;对以上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并将所得成果与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和相关国际条约挂钩,并将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