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唐山市城管局通告
唐政法办通[2011]1号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市政府将制定《唐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规定(草案)》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规定(草案)》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8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6号楼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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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
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处置建筑垃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政、公用、园林、供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行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政府出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所积存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清除。
第十七条 除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的回填土方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和出入口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相关单位应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回填的项目、地点及数量,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调度。回填土方管理标准:高度不得超过3米,并全部苫盖严密加装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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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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