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西南金衢丽内陆区域。处西南部内陆区域,是我省经济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根据垃圾的成份和产生量,处理以卫生填埋为主,其它工艺为辅的垃圾处理方式。
3、浙东南台温沿海区域。区域人口密集、经济增长较快的地区,根据垃圾成份和产生量,垃圾处理以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堆肥或综合处理工艺并存的处理方式。
4、沿海岛屿区域。沿海岛屿区域情况较为特殊,生活垃圾处理应以处理技术无二次污染为前提,兼顾资源化,可应用大、中型转运站转运并进行集中处理,并慎重选择处理方式和工艺。
(二)项目确定的原则
1、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等要求,并经多方案比选。
2、大中城市、日生活垃圾生成量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平均热值达到了5000kJ/kg的城市可选择焚烧发电或供热的方式,垃圾生成量较少的加强对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垃圾焚烧处理厂烟气达标率达到80%以上,并对垃圾焚烧处理厂的飞灰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处置。中小城市及欠发达地区一般采用卫生填埋方式。
3、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垃圾焚烧项目可与园区(开发区)热电项目合并建设,以提高运行效率。
4、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与飞灰处置设施和垃圾填埋场应配套建设,以解决焚烧废渣的填埋和保证焚烧厂的检修。
根据选择的原则和各地的要求进行初步统计和筛选,2006年—2010年我省拟建设86座垃圾处理厂?场,新增日处理能力为3.6万吨,其中卫生填埋场40座,新增日处理能力为1.28万吨/天,垃圾焚烧处理厂37座,新增日处理能力为1.92万吨,其它堆肥或处理工艺处理厂9座,新增日处理能力为0.38万吨。经过投资估算,约需资金94亿元,
这类项目总规模为8000吨/天,按照35?65万元/(t/d)投资估算指标计算,则这类项目的投资总规模达到28?52亿元左右。垃圾处理费用以50-70元/吨计算,则每天的垃圾处理费为44.0-61.6万元。这类项目如果要投资建设,要优先考虑。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规划指导,积极推进前期工作
按照“先规划、后立项、再建设”的项目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储备,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视作省重点工程,在资金、土地等要素供给上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审批(核准)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电力部门要根据规划安排,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前期工作进程,保证我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项目管理,有效保证建设实施
在规划的范围内,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明确的审批(核准)程序和国家对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审批(核准),严禁多头审批(核准)。建设过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实施,保证项目进度、质量以及国债等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建成的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应委托咨询评估机会进行后评价。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供给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争取国债等国家预算内资金的力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扶持,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经营,提高垃圾处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抓好机制创新,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明确政府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各地政府可将区域内的垃圾处理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检、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招标或拍卖,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特许经营期不超过30年,承包经营期不超过8年,经营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向第三方转让。
(五)落实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运行监管
各级政府要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列入职能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及时监控垃圾渗沥液的处理、垃圾焚烧的烟气、残渣是否达标以及飞灰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有效处置,要加快落实已投产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飞灰等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对不能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处理飞灰等危险废物的投资业主,政府职能部门要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直至关停。在没有整改达标的情况下,不再审批?核准其后续项目。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借垃圾焚烧处理名义提高发电量及变相搞小火电的电力部门要减少或停止收购其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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