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与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垃圾收费从量制在环境效益与公平方面优于定额制。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定额制;从量制
截至2008年5月,福建省已有25个市、县制定并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1],但是,目前福建省依然普遍存在环境效益不够理想、公平性不高、垃圾收费收缴率偏低等问题。福州市是福建省第1个制定并实施垃圾收费制度(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而台北市是台湾省率先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并已取得较大成功的城市,因此,笔者对海峡两岸的这2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福建省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推行和改革提供参考。
1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1.1征收对象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2征收组织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商店,由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公司)代征。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1.3征收标准
1)常住人口6元/(户•月);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人员5元/(人•月)(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对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的,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户•月)。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只缴纳3元/(户•月),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人员缴纳2元/(人•月)(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0.5元/(m2•月),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1元/(m2•月),对外营业停车场按0.3元/(m2•月)收取;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按2.5元/(m2•月)收取。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2元/(人•月)(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缴纳1元/(m2•月),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四城区缴纳35元/t(马尾区缴纳40元/t);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缴纳1元/(m2•月),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m3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缴纳4元/(m2•月)(旅馆业缴纳1.5元/(m2•月),学校、医院缴纳1元/(m2•月))。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福州市区范围)的小车4元/(辆•月)、人力三轮车2元/(辆•月)、中巴8元/(辆•月)、大客车10元/(辆•月)、货运车2元/(t•月)。
1.4减免规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奖惩措施
违反该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1d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台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定名称为“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简称垃圾费、垃圾处理费或清理费)从1991年9月开始征收。2000年7月1日前,台北市与台湾省的其他市县一样,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其中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依据行政院环保署公告的“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反映清除、处理成本征收比率”计算,由台北市环保局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1999年台北市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是4.0元(新台币)/m3,而非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按户按季征收,由住户划拨或由环保局派人收取。1999年台北市非自来水处理费是1872元(新台币)/(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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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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