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物理参数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堆肥的物理要求,如表8所示。
2.2.2化学参数
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规定堆肥中的化学参数主要是项目和标准值见表9所示,其主要是对重金属含量和氮、磷、钾等作了规定。
表7据自热所达最高温度的发酵级别
表8堆肥中杂物、粒度与水分标准
2.2.3生物参数
表10列出了堆肥的生物参数的控制标准。主要是对堆肥的卫生要求,堆肥产品中的病原生物含量要少,甚至为零。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在发酵过程中,将堆体温度保持在55℃上,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d,发酵温度不宜大于75℃。
表9堆肥产品重金属标准
表10堆肥产品中的生物学指标
3中德堆肥标准比较
德国专门对垃圾的处理进行了单独立法,并在垃圾法的第三管理条例即生活垃圾技术条例中对堆肥厂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其中第十备忘录对堆肥产品的质量规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中国的CJJ/T52-93也给出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除应符合该规程外,其具体标准还参照了国家现行的其他的有关标准规定,如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规定,发酵结束后应达到无害化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等。但没有从法律角度做出规定。
3.1物理参数的比较
对堆肥的体积质量、粒度组成、含水量和杂物含量等最重要的物理参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德国规定堆肥厂必须注明对非产品的体积质量,以避免杂物含量过高。按照备忘录的规定,堆肥产品的粒度也必须注明,分为细粒、中粒和粗粒,分别针对三种不同的用途,含水量也分为松散产品和袋装产品两种类型,杂物亦分为两类产品要求。中国也对堆肥中杂物、粒度与水分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没有对体积质量做出规定。粒度仅一种要求相当于德国的细粒标准,含水量比德国的低,杂物含量要求仅小于3%即可,低于德国的两类标准。
3.2化学参数的比较
德国的化学参数包括有害物质含量、营养物质含量、盐的含量和pH值。有害物质分为无机和有机两类。无机有害物质主要是重金属,备忘录用三个指标对其加以限制,即堆肥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每年撤施堆肥产品造成的重金属累计量和堆肥产品的连续撒施允许量。pH值在7.2~7.8之间。中国堆肥产品的化学参数仅列出了重金属、pH和碳氮比11项指标,但对氮、磷、钾含量做出了单独规定,必须高于标准限值,其中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规定,与德国相似,而pH值在6.5~8.5之间,较之德国范围相对较宽。
3.3生物学参数的比较
堆肥产品推广应用的最重要的前提之一是满足卫生要求,即堆肥过程要保证对垃圾中有可能存在的病毒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一点只有严格按照生物垃圾堆肥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建设堆肥厂,并认真控制发酵过程的完成才能实现。德国对有关卫生和病毒的检查分析,也作了详细规定。生物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的程度由发酵级别来表达。第十备忘录将发酵级别以堆肥产品自热过程中所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为依据分成五级如表7所示。在中国堆肥的生物学指标按蛔虫卵死亡率、大肠杆菌值和堆层温度也给出了一定限值,中国堆肥腐熟度虽无统一公认的指标,但规定的四个方面可以作为腐熟度的综合指标。(1)含水率的限值是考虑有利于堆肥制品的贮存;(2)C/N比值大的堆肥制品施入土壤后会因氮“饥饿”造成土壤氮损失;(3)发酵终止时的堆肥必须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规定;(4)好氧速率趋于稳定,是有机物稳定化的表现。堆肥制品:(1)堆肥制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规定;(2)堆肥制品可按用途分别制成初级堆肥、腐熟堆肥和专用堆肥等不同品级;(3)堆肥制品出厂前,应存放在有一定规模的、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和防止淋雨的设备内。发酵终止时,堆肥应符合下列要求:含水率宜为25%~35%;碳氮比(C/N)不大于20∶1;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好氧速率趋于稳定。以上为堆肥发酵终止指标,它是检验堆肥是否腐熟的重要依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