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德堆肥相关标准比较
2.1德国堆肥的相关标准[7]
现行的德国垃圾法第三管理条例即生活垃圾技术条例对堆肥场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并规定堆肥产品的质量和应用要符合德国州际垃圾工作委员会第十备忘录的标准。备忘录中的技术标准大部分与产品的用途有关,堆肥产品根据用途分为两类,第一类用于食用植物培育(粮食、蔬菜、水果等),第二类用于其它用途(森林、建筑、绿化等)。第十备忘录中对堆肥产品的质量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如下:
2.1.1物理参数
体积质量、粒度组成、含水量和杂物含量是最重要的物理参数,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体积质量由粒度组成、矿物成分与有机成分的比例而定。随着发酵时间的加长,矿物成分与有机成分的比值提高,细粒部分也相对增长,故体积质量加大虽然从植物生长的观点看来无须对堆肥产品的体积质量做出限制,备忘录中仍规定堆肥厂必须注明其产品的体积质量,以避免杂物含量过高。按照备忘录的规定,堆肥产品的粒度也必须注明,并加以区分如表1所示。
表1堆肥产品粒度标准
过高的含水量导致堆肥产品的高体积质量而增加运输费用,同时增加施撒难度,且会导致堆放过程的厌氧发酵,从而产生不良气味。过干的堆肥产品则易形成粉尘。理想的产品应不干、不湿、微潮。备忘录规定含水量如表2所示。
表2堆肥产品含水量标准
杂物主要包括塑料、玻璃、金属以及由多种物质组成的物料。杂物在产品的干物质中所占的质量分数也有一定规定,如表3所示。
表3杂物在干物质中的质量分数
2.1.2化学参数
化学参数包括有害物质含量、营养物质含量、盐的含量和pH值。有害物质分为无机和有机两类。无机有害物质主要是重金属,备忘录用三个指标对其加以限制,即堆肥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每年施撒堆肥产品造成的重金属累计量和堆肥产品的连续撒施允许量,见表4~表6。
表4堆肥产品重金属含量最大推荐值(有机成分按30%计)mg/kg
有机有害物质主要是多氯二苯和二恶英。大量的分析数据表明,生物垃圾堆肥产品中多酚二苯的含量一般为0.01~lmg/kgTS,二恶英含量一般在2~40mg。备忘录规定堆肥场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有机有害物质含量分析并呈报有关管理部门。假如有机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正常范围,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扩散。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包括基本营养物质和微量营养物质。基本营养物质有氮、磷、钾、镁和钙。微量营养物质有铁、锰、锌、铜、硼和铝。其中要区分各种植物营养物质的总含量、溶解量和有肥效的含量。备忘录规定营养物质的含量要注明。堆肥产品含有可溶于水的盐,主要是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化物和硫酸盐。营养物质含量高的堆肥产品一般盐的含量也较高。由于不同种类的植物对盐的反应也不同,所以盐的含量的高低是相对的,与堆肥产品的应用有关。直接用作种植绿色植物和花草的土壤,其盐的含量应低于5g/L。用作肥料或改良土壤用的堆肥产品的盐的含量则可不加限制。堆肥产品的pH值一般为7.2~7.8。
2.1.3生物参数
堆肥产品推广应用的最重要的前提之一是满足卫生要求,即堆肥过程要保证对垃圾中有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卵)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一点只有严格按照生物垃圾堆肥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建设堆肥场,并认真控制发酵过程的完成才能实现。有关卫生和致病微生物的检查分析备忘录也作了详细规定。生物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的程度由发酵级别来表达。备忘录将发酵级别以堆肥产品自热过程中所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为依据分成五级,如表7所示。
2.2中国堆肥的相关标准[8]
CJJ/T52-93给出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要求。该规程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除应符合该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表8中1-2、表9中1-5及表10中1-2项应全部合格者方能施用于农田;在表8第3项、及表9第6-10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其它五项合格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合格项目的数值,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即有机质不少于8%,总氮不少于0.4%,总磷不少于0.2%,总钾不少于0.8%,pH值最高不超过9,最低不低于6,水分含量最高不超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