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性行业:
1.火车站、宾馆、兽医诊所、药房、粮店、大众浴池、桑那浴、美容院、理发厅(店)、购物中心(超市)、家电商场;批发零售业的五交化、机电建材、土产、杂品店;集贸市场、商场(厦)以及露天市场的摊位、柜台;服装、鞋帽、化妆品、通讯器材、彩票站、音像书报店、眼镜店、鲜花店、照相彩扩、烟酒糖茶、保健品、体育器材、打字复印、电子产品、对外出租建筑机械、器具、煤炭、焦炭及各大企业对外营业的经营性网点等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
2.游戏厅(室)、网吧、旱冰场、保龄球场、台球室、棋牌室、录像厅、影剧院等由市文体局负责代征。
3.长途客运站、个体客运站、机动车维修店、洗车店、汽车美容店等由市交通局负责代征。
4.歌厅舞厅、的吧、按摩中心、足疗室、旅社(含机关、社会团体对外的招待所)及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设立的临时停车场和昼夜停车场由市公安局负责代征。
(四)中小型饭店、餐厅、小吃部、快餐店、烧烤店、个体诊所等由市卫生局负责代征。
(五)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学校及各类社会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代征。
(六)排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
(七)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缴费行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合理收费。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年收取,跨年度征收必须征得负责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并通报各单位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对年底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一定给予奖励,没完成任务的单位,其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对市内五个街道办事处,其征收工作情况要列入市“三增一保”考核内容当中。
第七条 征收对象属于低保户的居民住户和福利性敬老院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定期通报各单位垃圾处理费缴纳情况,对无故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缴单位或个人,新闻单位应给予曝光,有关部门要依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7〕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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